凡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定義,具有杰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具體范圍如下:
1.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主要包括:民間文學(包括作為文化遺產載體的語言),民間美術,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戲曲,曲藝,民間雜技,民間手工技藝,生產商貿習俗,消費習俗,人生禮俗,歲時節令,民間傳統知識,傳統體育競技等。
2.文化空間,指按照民間傳統習慣的固定時間和場所舉行的傳統的、綜合性的民間文化活動。如廟會、歌圩、傳統節日慶典等。
(二)根據《博羅縣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推薦申報項目應注重下列標準:
1.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2.具有在一定群體中世代傳承的特點;
3.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4.符合以上條件,且處于瀕危狀態。
(三)制定切實可行的五年保護計劃。
三、申報材料
(一)申請報告: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本地區或本單位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名單,并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同時附各鎮人民政府或保護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二)項目申報書:包括基本信息、項目說明、項目論證、項目管理、保護計劃、縣級專家論證意見、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三)輔助資料:包括錄像資料、證明材料、授權書,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申報項目簡介: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地理位置、歷史沿革、主要價值和影響(字數500-600字)。
(五)項目申報書用A4紙印制,一式6份,電子文本(Word格式)1份。
(六)所有申報材料及輔助資料上報“博羅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辦公室(縣文化館)后將全部歸檔,不再退還。
四、申報程序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各級行政部門等可向所在地方文化部門提出代表作項目申請;經所在地方文化部門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至縣級文化主管部門;縣人民政府直屬單位可向縣級文化部門直接提出代表作項目申請;縣級文化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直接對我縣(區)內的所有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篩選、評估、論證;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將篩選、論證后的申報項目,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給予公布。
五、申報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認真組織,按時做好申報工作。
(二)可采取專家推薦與地方申報相結合的方式,認真選擇申報項目,依靠專家,科學認定,確保申報項目的質量。
(三)申報材料齊備后,報“縣非遺保護中心辦公室”(縣文化館)。凡不符合申報條件、沒有電子文本、申報材料未達到要求或超過申報時限者,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