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違法行為情況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間,程某等七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沒有取得垃圾消納、處置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接收來自深圳、東莞等地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非法傾倒、填埋在博羅縣某鎮地塊,經核算,至案發時止,傾倒垃圾總重量約為一萬四千余噸。
◆評估與處置
經鑒定評估,涉案地塊填埋垃圾含有害物質,涉案地域氨氮等多處超標,對周邊地表水環境造成風險,嚴重影響當地生態環境。
博羅縣某鎮人民政府發現涉案地塊填埋垃圾等固體廢物情況后,為盡快消除事件影響,防止污染擴大,迅速采取措施,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清理處置工作,目前,受損地塊的清理處置工作已完成,并通過效果評估。
◆調查與起訴
七名當事人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逮捕,目前博羅縣人民法院刑事一審已判決。根據《關于加強行政司法聯動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實施意見》《惠州市全面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1+4+N”實施方案》等規定,博羅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專班,在博羅縣人民檢察院的大力支持下,積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證據收集、調查和磋商工作,目前已對上述七名當事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警示與啟示】
本案中七名當事人利欲熏心、心存僥幸,因犯污染環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初步估算,需賠償數額高達五百多萬元,今后將背負沉重的債務,個人前途毀于一旦,給家庭造成巨大的傷害。
破壞生態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問題。隨意傾倒、受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是簡單的違反公德,而是行政違法,甚至觸犯刑法,還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的巨額賠償,這種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犧牲環境的違法行為,終將難逃法律的制裁。
綠水青山共守護,污染環境必追責。在此呼吁各鎮(街)、村居委會、相關單位及廣大群眾要堅決抵制誘惑,嚴守法律底線,切勿逐小利而忘大義,擔當起保護環境的責任和義務,共同守護我們山青水綠的美麗家園!
【法條直擊】
◆行政法律法規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
(七)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④《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分類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⑤《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禁止擅自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從外市轉移至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處每立方米一萬元罰款。
擅自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從外市轉移至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其他相關規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法釋〔2019〕8號)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或者受國務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部門,因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一)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前款規定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包括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縣人民政府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法釋〔2019〕8號)第十四條 原告請求被告承擔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予以判決:
(一)實施應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二)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支出的調查、檢驗、鑒定、評估等費用;
(三)合理的律師費以及其他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法釋〔2019〕8號)第二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在期限內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裁判或者經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修復生態環境的,依法由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組織實施。
④《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粵辦函(2020)219號)第三條 根據國務院授權,省政府、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是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內跨地級以上市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管轄;其他生態環境損害,由損害結果發生地地級以上市政府管轄。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賠償權利人可指定其所屬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承擔相關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的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相關職責部門),代表賠償權利人具體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與磋商、訴訟、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賠償資金管理、信息公開等工作。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或機構管理的生態環境損害,由賠償權利人指定主辦部門或機構辦理,指定前可以由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意見。
財政部門負責賠償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負責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監督管理工作。
⑤《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粵辦函(2020)219號)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⑥《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粵辦函(2020)219號)第十五條 案件調查部門在完成案件調查報告后30日內,依據案件調查報告、鑒定意見書、評估報告等組織編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建議書,報請本級賠償權利人審批,賠償權利人在30日內確定是否開展賠償磋商等有關工作,并可以指定案件調查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機構代表賠償權利人實施。賠償權利人同意開展磋商的,啟動磋商。
供稿:周丹丹
一審:陳俊暉
二審:李文聰
三審:黃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