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燃氣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加強我縣城鎮燃氣安全執法管理工作,博羅縣城管執法局全力推進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及時消除公共安全隱患,規范城鎮燃氣市場經營秩序。
2024年4月19日晚上,縣城管執法局聯合縣住建局、園洲鎮人民政府、園洲鎮派出所、園洲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園洲鎮建設和道路事務中心工作人員組成聯合執法隊伍,開展為期兩個月的打擊“黑氣黑瓶”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違法經營、充裝、儲存、運輸燃氣等違法行為。
聯合執法檢查小組經現場蹲守,發現位于園洲鎮某住宅樓存放有大量瓶裝液化石油氣瓶,且存在私自操作氣瓶與氣瓶相互過氣的行為;同時,在園洲鎮某小組查處一處“黑氣”窩點,現場發現5輛偽裝成配送快遞的電動三輪車。本次行動共出動聯合執法人員11人,在查處的兩處“黑氣”點中共繳獲過氣工具液化氣導氣泵5套和電子秤2臺,運輸電動三輪車5輛,液化石油氣瓶232個(均為東莞氣瓶)。目前已交由屬地執法部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涉案過氣工具已被屬地執法部門查扣,繳獲氣瓶由有資質的燃氣公司用危運車輛轉移至氣站安全存放,涉案人員交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024年6月26日園洲鎮綜合執法部門將該案件線索移交博羅縣公安局園洲派出所辦理。2024年8月1日,博羅縣公安局以“周某非法經營案”立案偵查,2024年8月19日將涉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周某刑事拘留,現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典型意義】
本次整治行動彰顯我縣嚴厲打擊“黑氣”的高壓態勢,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非法經營燃氣的不法分子形成強有力的震懾,營造規范有序的燃氣市場環境,確保我縣燃氣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
燃氣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不但給社會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威脅,也會被依法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請燃氣經營者們堅守合法經營的底線,嚴格遵循燃氣儲存、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的安全標準和規范,讓每一個環節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共同推動燃氣行業健康、穩定地發展。
同時,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燃氣安全意識,從正規渠道購買瓶裝液化氣,確保用氣安全,防范燃氣安全事故發生;積極舉報 “黑氣” 經營行為,進一步壓縮“黑氣”的生存空間,為自己和他人營造平安祥和的生活環境。
【普法小貼士】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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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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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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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法規股
一審:陳俊暉
二審:李文聰
三審:黃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