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時間: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一、職責分工更明晰
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壓實建筑垃圾各處置環節監管責任。
二、協同機制更完善
1.全過程聯單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建筑垃圾全流程溯源;
公安、住建、交通等多部門數據共享,協同監管。
2.跨區域平衡處置機制
推動建筑垃圾轉運設施、處置場所共建共享;
鼓勵相鄰行政區域協同建設建筑垃圾轉運設施、處置場所。
3.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
城管部門聯合公安、住建、交通、生態環境等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
加強信息共享和協作監管。
4.日常巡查報告制度
土地、礦山、林地、綠化帶、河流、堤壩、公路等權屬或管理單位等單位加強巡查,及時勸阻違法行為并報告。
5.發揮協會行業自律作用
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督促會員單位加強建筑垃圾處理活動的管理。
三、全鏈條監管更嚴密
(一)源頭減量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需落實源頭減量要求;
監理單位監督執行。
方案報備
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區)城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開展建筑垃圾分類和合法裝載、及時報送建筑垃圾處理方案。
(三)臺賬管理
施工單位應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
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的產生量與種類、清運時間、最終去向等信息。
(四)建筑垃圾排放
建筑垃圾應優先就地就近利用;
具備現場綜合利用條件的,應進行現場綜合利用;
不具備現場綜合利用條件的,施工單位應交由符合規定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場所進行資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場所無法再利用的,按相應類別依法處置。
(五)建筑垃圾運輸
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建立運輸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產生單位、產生地點等有關信息;
2.運輸工具應符合載運技術條件;
3.運輸工具應配備行駛記錄、衛星定位等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4.采取密閉等有效措施確保分類運輸;
5.保持運輸車輛整潔,禁止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沿途不得泄漏、拋撒、傾倒建筑垃圾;
6.按照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確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場所進行運輸。
(六)建筑垃圾消納
1.經規劃確定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用途;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建設,屬于建設工程的,還應當執行基本建設程序。
2.建筑垃圾處置場所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作業;
加強對堆體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體內水位等情況的監測;
規范生產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產生單位與地點等信息。
四、裝修垃圾管理規定更明確
(一)責任人應當加強責任區域內裝修垃圾的管理,可以按需設置臨時堆放點,并保持臨時堆放點干凈、整潔,及時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清運。
違法后果:不按規定清運裝修垃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責任區對應的責任人如下:
1.景區、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館、道路、火車站等公共場所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2.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人負責;
3.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范圍內的,由本單位負責;
4.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地、商場、賓館飯店、臨街店鋪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5.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堤防,由管理人負責;
6.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政府儲備用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7.廢棄的廠房、建(構)筑物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無法確定或者聯系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責任人可以自行對責任區進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管理,但不免除其責任。
責任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保持市容整潔,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情形;
2.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糞便、污水、渣土暴露等情形,無鼠蠅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3.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正常使用。
責任區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清潔或者清理。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當采用袋裝、桶裝等密閉化措施投放,可以投放到臨時堆放點,或者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清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裝修垃圾。
供稿:法規股
一審:陳俊暉
二審:李文聰
三審:黃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