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層社、直屬各公司:
《博羅縣供銷合作聯社監事會工作規則 (試行) 》經縣社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行。
博羅縣供銷合作聯社
2022年11月2日
博羅縣供銷合作聯社監事會工作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博羅縣供銷合作聯社監事會(以下簡稱縣供銷社監事會)工作,推進供銷社監事會工作制度化建設,根據《博羅縣供銷合作聯社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供銷社監事會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供銷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監事會、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監事會、惠州市供銷合作聯社監事會的指導下,在縣社黨組領導下,緊緊圍繞中心工作,全面履行《章程》賦予的職責,堅持監督和服務有機結合,聚焦過程監督,推動監督工作常態化,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縣供銷社監事會由縣供銷社監事、供銷合作社成員社監事(以下稱成員社監事)、縣直有關部門監事和縣供銷社所屬企業監事組成。成員社監事必須是該成員社監事會主任或負責人。成員社監事實行單位替補制,其替補程序是:
(一) 替補單位向縣供銷社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 (包括調整 原因、替補申請和替補人簡歷);
(二) 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在下一次監事會會議上履行替補手續。
第四條 縣供銷社監事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監事會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負責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向主任報告,并按程序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供銷社監事會職責:
(一) 服務中心工作。在縣供銷社黨組領導下,緊緊圍繞中 心工作,認真履行《章程》賦予的職責,研究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重點和措施。
(二) 行使監督職權。對縣社理事會貫徹落實《章程》和全縣供銷社代表大會決議和重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國家和縣委、縣政府委托的各項經濟、 社會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 加強社有資產的監管。對社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變 更、重大投資、合作伙伴選擇、股權設置、資產評估、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促進社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資產流失。積極探索監事會在監督社有企業規避風險、防控損失方面的途徑和方法。
(四) 推進組織建設。按照“政策推動、典型示范、分批落實、層層負責”的工作要求,實行分級分類督導,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各基層社、公司監事會組織建設。
(五) 建立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監事會監督工作制度,依章依規履行監督職能、規范監督行為,不斷完善監管手段和監管辦法,建立運轉高效、協調順暢的監事會工作運行機制。
(六) 聚焦過程監督。聚焦“三重一大”決策、重大計劃執行、財務預算執行、資金資產管理、重點項目建設、內控制度建立等重點監督事項,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各環節監管力度,規范權力運行,持續提升監督實效。
(七) 開展調查研究。圍繞中心工作,深入基層,準確了解和把握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和新任務,提出意見和建 議,為理事會決策提供參考。
(八) 指導系統工作。指導全縣供銷系統監事會開展工作,加強與各基層社、公司監事會工作交流與信息溝通,總結推廣各基層社、公司監事會工作經驗,不斷提高指導和服務成員社監事會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九) 加強自身建設。切實增強履行監督職能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監事會干部隊伍能力建設,強化學習培訓,不斷提高 監事會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協調服務能力,培養一支“敢監督、能監督、會監督”的干部隊伍。
第六條 縣供銷社監事職責:
(一) 參加縣社監事會會議、有關專題會議及監事會組織的調查研究和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二) 收集并反映對縣供銷合作聯社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了 解并監督成員社對《章程》、對全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決議和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及縣委、縣政府委托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全縣重大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三) 在提升供銷合作社社會地位、維護供銷合作社和農民 群眾合法權益、強化供銷合作社與黨和政府及廣大農民聯系、增強政府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四) 成員社監事參與本級社理事會重大決策過程并實施監督,推進社務公開、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本級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本級社合法權益;加強對財政扶持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加強本級監事會組織建設。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七條 縣供銷社監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會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全體會議可與年度理事會全體會議套開,必要時,也可臨時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監事會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 研究和部署監事會年度工作,決定重大事項,通報重點工作。
(二) 通過監事替補事項。
(三) 參與討論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點, 并提出建議。
(四) 審議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五) 交流各地監事會工作。
監事會會議議題由主任辦公會議確定;討論的議題及相關文件須在會前送達與會監事;會議決議事項以監事會文件下發。不能出席會議的監事,須向主任或會議主持人請假或委派代表參加會議,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應在會前提出。
第八條 監事會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組成,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 討論上報省社監事會、市社監事會和縣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和發送各成員社監事會的重要文件。
(二) 研究監事會的重點工作并作出具體部署。
(三) 聽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專題匯報,研究制定相應措施。
(四) 討論審定由監事會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監事會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議程及相關重要會議文件。
(五) 討論和通報其他事項。
主任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和需列席要安排有關部門、相關人員。會議議題由監事會辦公室提出初步意見,由主任確定。討論議題及相關文件須在會前送達與會人員。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因故不能出席主任辦公會議,向主任或會議主持人請假,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應在會前提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條 建立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由縣供銷合作聯社紀律檢查委員會、人事股、財務股、企業管理股和監事會辦公室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和需要可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聯席會議由監事會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聯席會議議事內容:
(一) 落實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監事會、省供銷合作聯社、市供銷合作聯社和縣供銷社黨組對監督工作的要求。
(二) 部署重點監督工作和審計事項。
(三) 通報重點督查工作和重要監督事件進展情況。
(四) 研究向黨組、理事會和監事會提出的工作建議。
(五) 研究改進監督工作、提高監督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六) 討論確定對重大事項的聯合監督方案。
(七)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建立調查研究制度。調查研究的主要內容:
(一) 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監事會、省供銷合作聯社、市供銷 社和縣供銷社黨組、理事會組織的調研課題。
(二) 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發展中的熱點、焦點和難點問題。
(三) 重大投資、重點項目推進過程的情況。
(四) 成員社監事會按照《章程》規定履行監事會職責的情況。
(五) 探索監督工作新領域、新方式,監事會工作創新機制、開創局面的情況。
主任辦公會議根據中心工作需要和調研完成情況,形成建議或調查報告提交黨組和理事會。
第十一條 建立專用函工作制度。通過發出工作函、意見函、提醒函和糾正函,對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風險預警和督促整改。
第十二條 建立審計監督制度。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內部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重點項目跟蹤審計、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審計等審計,通過審計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落實,堵塞漏洞,防控風險,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與服務作用。
第十三條 建立社情民意聯系點制度。縣供銷社監事會適時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聯系點,聯系點根據監事會監督工作需要設立,并在縣社監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基層社、公司監事會可參照本規則制定本級社監事會工作規則。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