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烈士褒揚條例》,規范我縣烈士申報審核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要求,由博羅縣民政局牽頭起草了《博羅縣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征求意見稿),旨在建立科學、規范、完善的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落實依法行政,維護和保障烈士遺屬的合法權益。現就《博羅縣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提出好的意見建議。意見建議征集截止時間為2017年3月9日。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和建議:
1、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傳真至:0752-6206982;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建議發送至;blmzyf@126.com
特此公告。
博羅縣民政局
2017年2月23日
博羅縣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粵辦函〔2016〕506號)精神及《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惠府辦〔2016〕23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縣烈士申報審核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申報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第九條規定,由縣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查。
第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對烈士評定申報材料和申報對象死難情節的真實性、準確性負首要責任。申報烈士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人(或單位)的書面申請;
(二)申報對象犧牲情節描述的材料;
(三)屬于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機關案件偵破材料和結論、法院判決書復印件;
(四)其他當事人或目擊者證明材料;
(五)犧牲人生前主要事跡;
(六)《廣東省申報烈士人員信息登記表》;
(七)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四條 縣成立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縣聯審小組),負責對縣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評定初審意見進行審核。
縣聯審小組由縣政府協調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任組長,縣民政局局長任副組長;縣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計局分管領導為固定成員。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并經縣聯審小組組長同意,可相應增加其他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縣聯審小組日常工作由縣民政局承擔。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個聯絡股(室)、一名聯絡工作人員,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 烈士評定縣級聯合審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受理。縣民政局具體負責烈士評定有關材料接收、審查工作。對申報材料不全、不規范的可要求申報單位或個人重新申報,確保資料的真實、完整、規范。
(二)初核。縣民政局對上報的烈士申報材料進行初核,包括申報程序、申報材料、現場復核。對情節復雜的,由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召集縣聯審小組成員單位相關股室負責人及申報單位負責人共同開展現場復核,并經集體研究,提出初核意見。
(三)聯合審核。縣聯審小組會議對縣民政局提交的初核意見進行聯合審核,提出意見。
第六條 縣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每個成員單位一票,組長、副組長不參與投票),由各成員單位通過填寫《博羅縣烈士評定聯合審核票決表》進行票決。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縣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否則,退縣民政局重新核報。縣民政局將重核意見報縣聯審小組進行再次票決,如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縣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仍未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縣聯審小組出具不同意意見。
縣民政局根據縣聯審小組最終審核意見形成評定烈士的審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縣民政局初核工作情況;
(二)縣聯審小組審核意見及票決情況;
(三)縣人民政府評定烈士請示上報件;
(四)申報人提供的全部申報材料。
以縣級人民政府上報的評定烈士請示件內容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報人提供的申報對象犧牲情節等有關材料;
(二)屬于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機關案件偵破材料和結論、法院判決書復印件;
(三)縣級調查小組對申報對象犧牲情節的現場調查報告;
(四)縣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示情況;
(五)《廣東省烈士申報審核表》、《縣級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廣東省申報烈士人員信息登記表》、《縣級烈士申報聯合審核票決情況表》;
(六)其他應提交材料。
第七條 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小組會議根據烈士評定需要適時召開。
第八條 《烈士褒揚條例》頒布實施前犧牲的人員,其烈士評定程序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九條 烈士評定工作實行問責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死難情節證明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