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惠州日報
超5000萬元建設項目派駐財務總監
我市出臺辦法加強市級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財務管理監督
原本是用于建設項目的財政資金,卻被人挪用或截留,甚至滋生貪污腐敗。如何避免這種現象?日前,《惠州市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重點項目財務總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對項目財務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財務總監的委派及任職資格、崗位職權與責任、管理、選拔聘用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被派駐的財務總監除了每季度要向市財政部門報告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外,發現建設程序違規、挪用資金、有重大質量問題等重大情況也要及時報告,對基建項目投資實行全過程監督。
財務總監采用委任和聘任兩種形式
記者了解到,對于財務總監的派駐,《辦法》所劃定的范圍是指財政性資金投資在5000萬元 (含5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融資資金、國債資金和地方債券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據介紹,出臺《辦法》是為了加強對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重點項目的財務管理和監督,保證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的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根據規定,財務總監由市政府委托市財政部門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兩種形式。委任是指由市財政部門從在職國家工作人員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社會公開選拔,擇優聘用。
《辦法》強調,因貪污、賄賂、侵占、挪用國有資產等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被判處刑罰,有犯罪記錄的,以及因瀆職、違反財經紀律受到處分的,不得擔任財務總監。
根據規定,財務總監要對市政府和市財政部門負責,并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報告工作情況。財務總監從建設項目批準立項并落實資金后在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階段派駐,至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完成后離任,要自始至終對基建項目投資實行全過程監督。
財務總監須回避直系親屬負責項目
如果建設項目的負責人和財務總監是親戚關系,如何避免他們串通一氣的現象?
《辦法》強調,財務總監的派出實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過的建設項目或者其直系親屬擔任建設單位、承建單位的負責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部長(經理)、審計部長(經理)等職務或監理部門負責人的建設項目任職。財務總監應自覺執行回避制度。
對于什么情況下可以對財務總監免職或解聘,《辦法》也有明確規定。其中指出,不履行財務總監職責或者濫用財務總監職責,屬委任的財務總監的,按組織人事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屬聘用的財務總監的,予以解聘;嚴重失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在任職期間因患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工作達3個月以上的;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要予以免職或解聘。
按規定,市財政部門應定期到項目建設單位、承建單位了解財務總監的工作情況,項目建設單位、承建單位應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對財務總監的管理工作,并將財務總監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向市財政部門報告。
另外,財務總監不作為,延誤時機導致建設項目發生損失,或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發生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負直接責任。財務總監不得領取派駐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記者黃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