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有“法”可循了。前日,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公布《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該部地方性法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2016年4月23日起開始施行。
去年5月28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相關決定,惠州市成為立法法修改后全省首批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市之一。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日前發布的公告,惠州首部地方法規《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將于6月1日起施行。而另一部地方法規《惠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正在制定中。
前日發布的 《惠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稱,“惠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于2016年2月29日通過的《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3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是一部程序法,這是規范惠州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規“立規矩”的法,今后惠州制定地方性法規有“法”可循。
《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包括總則,立法項目庫、立法計劃和法規起草,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權限和程序,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權限和程序,報請批準與公布,法規解釋,附則,共七章四十五條。該條例為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地方立法活動,明確規定在編制立法計劃、開展立法調研、審議法規案等工作中,要通過不同形式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意見,拓寬公民參與立法的途徑。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記者侯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