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博羅縣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強縣試點縣,深入實施國家和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16年12月12日,縣人民政府正式出臺了關于印發《博羅縣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博府辦〔2016〕29號),新辦法將從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博羅縣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博府辦〔2014〕4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知識產權局)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為使新的辦法在施行中,得到更多單位、專利機構的理解和推行,從而盡快發揮政策的積極引導作用,現對政策修訂的背景、原因及內容進行解讀說明。
一、修改背景
現行《博羅縣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自2014年6月正式實施以來,對鼓勵技術創新,促進專利技術實施,推動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培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增強產業競爭力和發展后勁;對提升專利申請質量,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知識產權化、促進公眾對專利制度的了解和運用起到很大作用。
此次修改,是因為專利發展的方向、政策、環境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同時工專利作本身以及全縣對專利工作的要求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一是國家、省、市對專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在專利工作的內容、對象、方式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充實和完善。這促使我縣的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也需作相應調整。
二是我縣有專利工作內容和方向進行調整的內在要求。2013年8月獲批全國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縣。對全縣專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對專利工作加大支持力度,鼓勵企業高質量創造專利,培育自主創新能力,同時鼓勵企業在各個方面靈活運用專利,體現專利的真正價值。
二、修改原則及條款
修改工作得到了各方面的重視。起草過程中,先后召開了成員單位意見和全社會征詢會,了解信息,聽取意見,不斷調整和完善修改辦法。總計:涉及修改和調整共8章25條,其中增加了兩章,增加了兩條。
主要修改和調整內容:
(一)明確了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設立目的、用途和依據。對資金設立目的、用途和依據更加明確。修改調整見第一章第1、2條。
(二)強化了部門職責。對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縣知識產權局)和縣財政局的職責進一步明確,同時,明確了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單位的職責等內容。修改調整見第二章第4-6條。
(三)細化了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分配方法。對扶持范圍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使專項資金使用更明確,更加規范,詳細列舉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知識產權創造、知識產權運用、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服務和縣委、縣政府確定的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其他工作;同時修改了分配辦法,分配方法包括按標準分配、專家評審、集體研究等方式分配及規定了購買服務的專項資金項目的使用。修改調整見第三章第7-8條。
(四)規范項目申報審批工作流程。對規定了年度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安排使用程序,并項目按照資助類和競爭類項目申報和審批流程進行規定,對于資助類項目按照規定執行,對于競爭類項目規定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程序規范的原則,自愿申報,逐級負責”。修改調整見第四章第9-14條。
(五)強化了專項資金管理。增加了資助類資金的管理,規范了競爭類資金的管理,明確了資金的撥付期限。修改調整見第五章第15-19條。
(六)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完善資金績效評價及監督管理。修改調整見第五章至第八章第15條至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