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853元),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時,可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管委會)提出低保申請,鎮(街道辦、管委會)會對申請家庭啟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調查工作,并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有異議的,鎮(街道辦、管委會)會對申請家庭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鎮(街道辦、管委會)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調查核實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民政局審批,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并確定救助金額。從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家庭非常困難,請問可以申請什么救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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