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申請代理、辯護或者代擬法律文書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
2、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經濟困難申報材料;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
(二)公民申請法律咨詢的,可以只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
2、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但是應當提供相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1、享受特困供養待遇的;
2、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其家庭被認定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
4、因意外事件、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其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
5、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
6、困難殘疾人家庭、重度殘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或者一戶多殘的;
7、因民事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且獲得批準的;
8、因經濟困難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內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的;
9、刑滿釋放、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后未就業、生活無著的;
10、追索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
1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12、其他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當視為經濟困難的。
(四)公民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法律援助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即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法律援助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以下 18 項證明的情形適用告知承諾制:
(一)享受特困供養待遇證明;
(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證明;
(三)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明;
(四)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
(五)政府出資供養或者慈善機構出資供養證明;
(六)困難殘疾人家庭、重度殘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或者一戶
多殘證明;
(七)申請人因民事訴訟獲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證明;
(八)一年內因經濟困難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的證明;
(九)刑滿釋放、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后未就業、生活無著的證
明;
(十)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證明;
(十一)屬于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
屬證明;
(十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證明;
(十三)屬于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
的證明;
(十四)離退休人員由軍隊管理的證明;
(十五)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證明;
(十六)警察因公致殘證明;
(十七)屬于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屬證明;
(十八)見義勇為證明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1、刑事辯護或者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3、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4、代擬法律文書;
5、提供法律咨詢;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案情簡單、訴訟標的小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