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登記”, 新修訂的《森林法》修改了森林權屬登記制度,將林權證變為不動產證,將政府登記變為不動產登記機構(自然資源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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