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用。建設單位已經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公司自約定交付日起可收取物業管理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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