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5條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過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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