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創新政府管理方式,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采取隨機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條 公開、公正、透明。
第四條 縣人防辦在縣“雙隨機”辦公室指導下,根據職責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
第五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包括權力清單中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對行政執法事項實現全面覆蓋。
第六條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信息:姓名、科室、性別、執法證號等,并對外公示。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給予動態調整。
第七條 根據縣人防辦職權范圍,建立抽查對象名錄庫。對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原因,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不采取“雙隨機”檢查方式。
第八條 縣人防辦每年年初提交本部門年度檢查計劃。年度檢查計劃,應當包括被檢查對象的范圍、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檢查的時間等。制定年度檢查計劃,要保證必要的被檢查對象覆蓋面,保證必要的監管力度,同時防止過度檢查。
第九條 實施年度檢查計劃,應當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從抽查對象名錄庫中確定被檢查對象,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確定執法檢查人員。被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確定后,隨機進行分配,實施檢查。
第十條 執法檢查人員 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擇執法人員,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一條 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抽查對象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同一抽查對象,不同執法部門實施檢查時,應當實行聯合檢查。
第十二條 實施年度檢查計劃,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對專業性較強的監督檢查工作,一般應當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設定類別條件選擇被檢查對象,或者同時設定資質資格條件選擇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三條 縣人防辦在檢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政府辦提交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情況、對被檢查人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十四條 縣人防辦定期在縣政府網站定期公開隨機抽查事項的開展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縣人防辦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