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水務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 | |||||||||
序號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 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頻次 | 監督部門 | |
1 | 縣管在建水利工程質量、安全及參建單位的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四十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 在建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及其他參建單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 | 1、工程質量; 2、安全生產工作; 3、參建的各類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履約行為等情況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 博羅縣水務局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 | |
2 |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檢查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 是否按照操作規程正常運行管護 | 現場檢查和書面檢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 博羅縣水務局 | |
3 | 縣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檢查 | [地方性法規]《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 | 被許可人 | 是否按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資料是否完善,對工程建設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位置和界限、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面積、施工是否影響防洪安全、是否編制防洪應急預案、防護和補救措施落實情況、是否保持防汛搶險通道通暢以及是否解決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問題等 | 現場檢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 博羅縣水務局 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 |
4 | 縣管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檢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2、[部門規章]《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水利部、國家計委水政[1992]7號) | 被許可人 | 實地檢查主要依據工程建設方案批準文件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位置和界限、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面積(包括水域與陸域)、施工是否影響防洪安全、是否編制防洪應急預案、防護和補救措施落實情況、是否保持防汛搶險通道通暢以及是否解決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問題等 | 現場檢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 博羅縣水務局 相關河道管理單位 | |
5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及其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36號令)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在博羅縣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企業 | 1.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2.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3.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4.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5.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6.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現場檢查和書面檢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 博羅縣水務局、博羅縣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 | |
6 | 全縣水利工程汛前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修正)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 全市水利設施管理單位 | 檢查是否符合防洪要求 | 現場檢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每年抽查1次 | 博羅縣水務局 | |
7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情況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 被許可人 | 1.水土保持工作的組織領導、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責任分解落實情況 | 現場檢查為主,結合書面檢查、會議檢查等方式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每年抽查不少1次 | 博羅縣水土保持監督監測站、博羅縣水務局 | |
8 | 對小水電站安全檢查 | [地方性規章]《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對定期檢驗及安全檢查中發現有安全隱患的小水電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定期檢驗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騰空庫容,停止發電;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小水電站,不得蓄水和發電,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小水電站管理單位 | 1.檢查業主管理單位是否落實“雙主體”責任情況; 2.檢查擋水建筑物是否存在安全隱患;3.檢查輸水建筑物是否存在安全隱患;4.檢查機電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5.檢查輸電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 | 現場檢查和書面檢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 博羅縣水務局 機電排水股 | |
9 | 對小水電站是否滿足生態和航運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的檢查 | [地方性規章]《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小水電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運行管理,接受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電力監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小水電業主是小水電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強化應急管理,健全應急體系和責任制度,落實應急預案和防汛措施,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能力和水平,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 第二十條:小水電站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流域管理機構對水資源的統一配置,確保經批準的滿足生態和航運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 小水電站不得超設計標準運行。涉及上下游及左右岸他人利益的,應當征得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同意。 | 小水電站管理單位 | 檢查小水電工程生態流量泄水設施下泄流量時是否不小于要求的最小生態流量
| 現場檢查和書面檢查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 博羅縣水務局 機電排水股 | |
10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情況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 被許可人 | 1.水土保持工作的組織領導、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責任分解落實情況 | 現場檢查為主,結合書面檢查、會議檢查等方式 |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 每年抽查不少1次 | 博羅縣水務局 水土保持監督站 | |
11 | 縣屬在建水利工程質量及參建單位的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在建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及其他參建單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 | 1、水利工程質量;2、參建的各類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履約行為等情況。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每年按100%比例抽查 | 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 | 博羅縣水務局、博羅縣水利水電工程監督站 | |
12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及其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36號令)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在博羅縣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企業 | 1.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2.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3.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4.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5.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6.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現場檢查和書面檢查 | 每年按10%比例抽查 |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 博羅縣水務局、博羅縣水利水電工程監督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