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煙草專賣局文件
廣東省惠州市煙草專賣局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創新執法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定義: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專賣監管檢查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
第三條 原則:“雙隨機、一公開”的實施原則是:統籌安排、綜合實施,誰檢查、誰反饋,公開、公正、透明。
第四條 適用范圍:市縣兩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涉及規范生產經營、規范市場秩序等的監管事項實施檢查時,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一條 清單的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訂專賣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二條 清單的內容: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等內容。
第三條 清單的制定主體:市縣兩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本單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制定。
第四條 清單覆蓋率: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達到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的100%,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實現全面覆蓋。
第五條 清單的維護:根據專賣監管工作需要,參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變化,可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專賣監管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 人員名錄庫
第一條 “兩庫”制定主體:市縣兩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專賣監管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負責組織信息錄入并動態更新信息。
第二條 專賣監管檢查對象名錄庫的制定:市縣兩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局編制的《專賣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明確的抽查事項,建立分類的《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每個類別庫應涵蓋轄區持有相關類別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全部企業和個人,名錄庫內容根據轄區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動態更新。
第三條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的制定:市縣兩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本單位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入庫人員必須持有煙草專賣執法檢查證或行政執法證,且從事日常市場監管工作,名錄庫內容包括執法人員姓名、性別、年齡、煙草專賣執法檢查證號、行政執法證號、檢查地區等內容,執法人員名錄庫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實時更新。
第四章 隨機抽查的實施
第一條 隨機抽查定義:是指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在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檢查對象,在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依照法定職責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二條 實施機構:市縣兩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屬地持證企業和個人的專賣監管隨機抽查工作。
第三條 抽查計劃:根據轄區專賣監管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本單位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在上年、上月最后一周內制定公布對本轄區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持證戶的年度抽查計劃和對零售許可證持證戶的月度抽查計劃,按期落實。
第四條 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的抽取:采取隨機搖號的方式抽取專賣監管檢查對象名單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當月擬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的隨機抽取應在上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之前完成。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行政執法檢查程序和流程,實行“雙隨機”抽查,并全程記錄,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五條 抽查方式:市縣兩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利用省局行業專賣管理信息系統中的“煙草專賣市場監管隨機抽查系統”(電子搖號系統),開展隨機抽查事項、專賣監管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隨機抽查過程和抽查結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做到全面公開、全程留痕。監管對象的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一是不定向抽查:對在月度、季度中未發現異常問題的零售戶(即未在“APCD”工作法中篩選出的異常經營戶、未經舉報的零售戶、未涉嫌嚴重違法的零售戶等)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未發現異常問題的零售戶總數的10%;
二是定向抽查:對列入本級人民政府、上級機關專項檢查要求和“APCD”工作法月度經營信息和季度稽查單元分析出的異常零售戶名錄、嚴重違法戶名單、被消費者投訴舉報以及日常檢查中發現異常的零售戶進行有針對性的問題核查(即定向抽查),實施100%全面檢查。
第六條 抽查頻次:對于定向抽查的零售戶月度周期內檢查兩次,個別有重點違法嫌疑的零售戶可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其中,對周期性供貨因素、和客戶主觀訂貨量差異導致的無效異常信息的零售戶可不納為檢查對象,但要在“APCD”分析表中作出說明;不定向抽查的零售戶月度周期內檢查一次。對已被抽查過且無問題的檢查對象,原則上一年內應避免重復抽查。
第七條 抽查結果:市縣兩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對被檢查對象的檢查工作結束后次日內,在《市場檢查記錄表》中完成檢查結果確認,記錄應當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記錄表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情況、對被檢查人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八條 紀律與回避:檢查人員要嚴格依法抽查監管,不得妨礙被檢查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檢查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對在檢查過程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密。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時,如果存在應當回避或因故不能執行檢查情形時,應重新選派檢查人員。
第九條 責任承擔:市縣兩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依照本《實施細則》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隨機抽查的公開
第一條 公開事項:專賣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及調整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抽取的檢查對象及隨機選派的執法檢查人員應向社會公開;市縣兩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做出處理、處罰或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相關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開。行政機關可以將不予配合抽查戶的檢查次數、時間、情形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條 公開時限:抽查事項清單及調整情況應長期、即時公開;下月擬抽取的檢查對象及隨機選派的執法檢查人員應在本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當月檢查情況及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處理情況應在次月20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
第三條 公開的媒介:包括政務(服務)大廳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及微信、外部網站等多種形式。
第四條 信用記錄:對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加大懲處力度,形成有效震懾。抽查結果和處罰決定納入被抽查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并將抽查結果和處罰決定推送至相關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條:各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條:惠州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