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氣象局“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氣象服務市場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規范執法行為,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公開,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廣東省氣象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氣辦〔2015〕53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辦函〔2017〕202號)等文件要求,參照《惠州市氣象局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縣氣象服務市場監管范圍主要包括氣象災害防御、防雷安全、施放氣球安全、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等領域。
第三條 本單位內設股室、直屬機構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實施氣象服務市場監管,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是指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服務市場主體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布抽查檢查結果和查處結果的抽查機制。
第五條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實施、綜合檢查、誰檢查誰負責、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 接受市氣象局政策法規科統一指揮,由氣象災害防御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本單位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一)組織建立博羅縣氣象服務市場監管對象分類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管理制度,管理氣象監管信息化平臺,并實現監管部門間信息互聯共享;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及日常監督管理需要,制定并動態調整縣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事項、抽查依據、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及抽查頻次等,向社會公布;
(三)動態管理“兩庫一單”,每年更新不少于一次,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監督、檢查、考核本單位“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第七條 氣象災害防御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局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一)參照市氣象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結合縣級執法權限,制定博羅縣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二)建立并動態管理博羅縣氣象服務市場監管對象分類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三)制定博羅縣年度隨機抽查實施計劃,組織開展本轄區隨機抽查工作,并將檢查結果及時上報市氣象局、縣“雙隨機一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公開。
第三章 年度抽查計劃
第八條 氣象災害防御管理辦公室應在每年年初結合風險程度、檢查任務、檢查內容、執法力量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博羅縣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第九條 抽查計劃應包括抽查項目、實施時間、抽查目的、執法人員數量、被檢市場主體數量、執法檢查方式、工作要求以及檢查結果運用等內容,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主要領導簽發并公布實施。
第十條 抽查計劃應包含年度全部需要開展的抽查行動,保障必要的被檢查對象覆蓋面和監管執法力度。
第十一條 未列入抽查計劃的抽查行動原則上不予實施,防止檢查過度和執法擾民。按上級部門工作部署確需增加的抽查行動,應按第十條規定制定計劃、審批、公布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抽查方式
第十二條 抽查方式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按照年度抽查計劃中確定的抽取比例,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設定條件,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監管對象類型、性質、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市場占有率、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
第十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管理辦公室對氣象服務市場主體實施的檢查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檢查。
第十四條 對因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等原因,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不采取“雙隨機”檢查方式,但檢查結果應依法公開。
第五章 抽查對象和檢查人員抽取
第十五條 氣象服務市場監管對象分類名錄庫登記信息包含檢查對象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
第十六條 按氣象服務市場領域劃分,抽查對象分類如下:
(一)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二)防雷安全重點單位,包括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等;
(三)防雷裝置檢測企事業單位;
(四)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企事業單位;
(五)從事氣象信息服務企事業單位。
第十七條 各類抽查對象每年抽查比例一般為5%左右,抽查頻次一般為上下半年各一次。
對已抽查過且檢查情況良好的市場主體一年內不再列入抽查名單;對投訴舉報多、經營異常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應當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第十八條 納入執法人員名錄庫的執法檢查人員應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登記信息包含檢查人員姓名、性別、職務、執法證號、工作單位、工作電話等。
第十九條 抽查行動實施單位(機構)應當根據抽查計劃,于抽查行動實施5個工作日前隨機在氣象服務市場監管對象分類名錄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中抽取抽查對象和檢查人員。
隨機抽取可采用搖號、機選、抽簽等方式,抽查行動實施單位(機構)負責人、紀檢監察人員應當同時在抽取現場見證監督,并建立隨機搖號檔案,做到全程留痕、全程紀實,實現責任可追溯,確保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抽查行動需要技術專家提供技術支持的,由抽查行動實施單位(機構)根據檢查內容,在各專業類別氣象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隨機選中的執法檢查人員或技術專家與抽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并按程序遞補人員。
第二十條 抽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確認后,氣象主管機構下發檢查通知,送達抽查對象,同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檢查實施
第二十一條 隨機抽查事項的檢查應當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綜合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實施。
第二十二條 采取現場方式檢查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檢查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程序規定進行。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應當場如實填寫《氣象“雙隨機”執法檢查記錄表》(見附表)。檢查記錄表應由受檢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相關人員簽字見證。
第二十三條 檢查記錄表、責令整改通知書、處罰決定書等抽查工作材料,應及時整理歸檔保存。保存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七章 檢查結果公開和運用
第二十四條 抽查行動實施單位(機構)應當在抽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檢查結果匯總,報送縣“雙隨機一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形成檢查報告報市局法規科審定。檢查報告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情況、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檢查報告審定后,由市氣象局政策法規科負責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惠州氣象網”向社會公示,并將抽查情況和抽查結果通過 “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到抽查對象名下,依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應依法合理調整公開方式和范圍。
第二十五條 在檢查中發現市場主體存在違法行為的,由有管轄權的氣象主管機構依法查處,查處結果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六條 本局紀檢按要求每年對本局各股室、各內設機構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同時接受市氣象局政策法規科、縣“雙隨機一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檢查。
第二十七條 檢查人員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經本局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查明屬實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博羅縣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氣象“雙隨機”執法檢查記錄表
附表
氣象“雙隨機”執法檢查記錄表
博羅氣檢〔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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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家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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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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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現問題或隱患應明確整改要求和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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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檢單位意見 |
單位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 聯系電話: 日期: |
注:本表一式兩份,一份交受檢單位,一份氣象部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