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24-002
博府辦〔2024〕1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和駐博有關單位:
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現將《博羅縣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廣東·惠州)綠色農產品生產供應基地供銷合作社農產品供應鏈創新中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徑向縣科工信局反映。
博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14日
博羅縣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廣東·惠州)綠色農產品生產供應基地
供銷合作社農產品供應鏈創新中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委“1310”具體部署,深入實施省委“百千萬工程”,推動博羅縣食品產業鏈高質量發展,助力農業提質增效、農民降本增收,擬依托粵港澳大灣區綠色農產品生產供應基地項目,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廣東·惠州)綠色農產品生產供應基地供銷合作社農產品供應鏈創新中心(下稱“創新中心”),利用供銷系統組織體系和服務網絡優勢,創新“多一多”交易模式,集成數字供銷服務能力,促進產銷對接,推動全國優勢農產品入灣出海,形成以博羅為軸心的“買全國、賣全國”的戰略格局。為支持創新中心建設,結合本縣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設立專項資金
博羅縣財政統籌安排3000萬元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支持創新中心建設,包括全國供銷系統企業的進駐獎補、打造農產品和食品產業供應鏈業務支持等方面,分三個年度(2024—2026年)實施,以申請材料齊全審核通過為節點,先報先得,用完即止。(責任單位:縣財政局)
二、支持對象
省級及其重點市供銷合作的社有企業,并滿足以下條件:(一)注冊登記地址在創新中心的獨立法人企業;(二)供銷社(含全資和控股企業)須為第一大股東,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4%;(三)在創新中心有獨立的辦公或經營場所;(四)有獨立的財務人員及運營團隊;(五)依托創新中心依法依規開展農產品和食品產業供應鏈業務。
三、重點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業進駐
支持省級及其重點市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入駐創新中心,在2024年6月30日前(含2024年6月30日)完成企業登記注冊的,一次性獎勵人民幣30萬元,在2024年6月30日后完成企業登記注冊的,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0萬元,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重點市供銷社獎補企業限一家(最多31家),具體名單由縣供銷合作社按申報順序進行核定。(責任單位:縣供銷合作社、縣農業農村局、泰美鎮政府、縣市場監管局)
(二)支持做大優勢農產品和食品產業供應鏈業務
支持創新中心發展壯大,對于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且年銷售額超過3000萬元的,按照當年度銷售額的0.2%給予支持,每家入駐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且年營業收入超過20億元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來確定其獎補標準。(責任單位:縣科工信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供銷合作社、泰美鎮政府)
四、資金申報
(一)申報材料
符合以上支持條件的企業提交如下材料向牽頭責任單位(責任單位中的第一位)提出申報:
1.資金申請書;
2.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信用報告;
4.企業的股權結構證明材料;
5.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等資料;
6.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諾書;
7.具體事項的補充材料。
(二)申報時間
申報重點支持方向一(支持企業進駐)的,要在企業入駐并持續正常運營滿兩個月(由創新中心證明)后申請獎補;申報重點支持方向二(支持做大優勢農產品和食品產業供應鏈業務)的,次年申報上年度資金。
(三)申報要求
1.申報企業應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2.申報材料的復印件均需加蓋企業公章。如有必要,需提供原件進行核查。
3.申報材料一式三份,用A4紙裝訂成冊,報送至牽頭責任單位。
4.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相關資金:當年度因偷稅漏稅被稅務部門處罰;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因違法經營被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環保污染被行政處罰。
(四)資金審批
牽頭責任單位(責任單位中的第一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企業應在博羅縣政府網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由牽頭責任單位按規定報批后,向縣財政局申請專項資金。
五、監督和管理
(一)牽頭責任單位(責任單位中的第一位)應加強對已支持項目的后續指導和執行情況的監管,定期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由縣科工信局牽頭組織開展項目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確保項目實施效果,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實施、財政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保證財政資金專項專用、專賬核算,按規定做好財務處理工作,自覺接受牽頭責任單位、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對違反財經紀律、出具虛假材料、憑證,騙取資金的單位,將收回財政專項資金,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附則
1.本辦法由縣科工信局、縣財政局、縣供銷合作社聯合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3.專項資金在有效日期前用完則本辦法自動終止,由縣科工信局另行發布終止公告,不再進行獎補。本辦法到期前且未被宣布終止時,申報企業的獎補額高于剩余專項獎補資金總額的,以申請材料齊全審核通過為節點,按先到先得原則給予獎補。本辦法施行期間內,與新施行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上級政策文件發生沖突的,以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