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錦森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岸錦):
本委受理 蔡麗 訴你單位與博羅縣名威針織漂染廠因勞動爭議一案(博勞人仲案字〔2025〕431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委已作缺席裁決。裁決:你司須向申請人蔡麗支付2024年4月至7月15日的工資22750元、經濟補償金3250元,合計26000元。
因無法聯系你單位,且通過 EMS 勞動仲裁專遞將裁決書郵寄到你單位工商注冊地址被退回,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仲裁裁決書(博勞人仲案字〔2025〕431號),你單位可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義和大小塘勞動力中心市場大樓(博羅大道西 326)4樓403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務中心領取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不來領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注:
公告網址:博羅縣政府信息網人社局頻道。
聯系電話:0752-663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