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府辦〔2018〕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博羅縣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經十三屆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6次會議和十六屆縣政府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如有問題 ,請徑向縣發展和改革局反映。
博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7日
博羅縣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1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辦〔2017〕27號)精神,為加快推進我縣鹽業體制改革,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鹽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健全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逐步形成符合博羅縣實際的鹽業管理體制,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范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完善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實現科學補碘,保障食鹽質量。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提升核心競爭力,引領行業發展。
注重統籌兼顧。把確保用鹽安全和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效果評估,統籌推進各項改革工作。
堅持依法治鹽。貫徹落實鹽業法規政策,加快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方監管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三)主要目標。通過改革,完善食鹽專營制度、專業化監管體制和食鹽儲備制度,保持合格碘鹽覆蓋率90%以上,供應價格基本穩定,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和食鹽政府定價機制,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構建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體系。按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盡早編制完成我縣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2017年底前實現政企分開。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各項任務,建立新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實現鹽業市場監管到位、競爭有序、供應安全、儲備充足。
二、重點任務
(四)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監管責任。堅持政企分開改革方向,實施鹽業主管機構、食鹽安全監管機構與鹽業公司分開。按照市的部署要求,穩步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逐步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縣科工信局作為縣政府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縣鹽業工作,負責制定全縣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儲備鹽管理工作,保障市場供應和鹽行業發展穩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管理工作。縣編辦要按照市機構編制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我縣實際抓緊制定《博羅縣食鹽監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機構、職責和人員編制調整辦法。(縣編辦牽頭,縣發改局、縣科工信局、縣市場監管局、市鹽務局博羅分局配合)
(五)完善食鹽批發、零售專營制度。嚴格落實省、市有關批發專營企業數量只減不增的要求,現有批發專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開始,現有批發企業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業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縣科工信局會同市鹽務局博羅分局牽頭,縣市場監管局配合)
(六)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改革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商業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縣科工信局要會同市鹽務局博羅分局、縣市場監管局抓緊制定《博羅縣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管理實施方案》。(縣科工信局、市鹽務局博羅分局、縣市場監管局牽頭,縣商務局、縣質監局配合)
(七)完善食鹽價格監管機制。按照上級的統一部署,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落實《廣東省食鹽價格監測制度》,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的作用,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故意囤積食鹽、哄抬食鹽價格、擾亂食鹽市場秩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穩定。(縣發改局牽頭,縣科工信局、縣市場監管局、市鹽務局博羅分局配合)
(八)加強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對小工業鹽、兩堿工業鹽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縣科工信局要研究制定工業鹽管理的實施細則,并加強督促檢查。縣質監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縣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查處違法廣告和商標侵權行為。(縣科工信局、市鹽務局博羅分局牽頭,縣質監局、縣市場監管局配合)
(九)完善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縣科工信局要會同市鹽務局博羅分局制定實施《博羅縣食鹽儲備管理辦法》,落實儲備任務,加強儲備管理。按照企業承儲、動態儲備、費用包干、統一調度的原則,采取長期儲備、定期輪換的經營和管理模式,落實縣級儲備任務。縣級儲備由廣東省鹽業集團惠州有限公司博羅分公司承儲,縣財政部門根據食鹽的儲備任務數安排補貼資金。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落實國家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規定要求,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量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執行,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縣科工信局、市鹽務局博羅分局牽頭,縣財政局、縣市場監管局配合)
(十)嚴格規范食鹽批發企業資質。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食鹽批發企業的監督管理,依照新的規范條件和有關要求,對現有食鹽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審核,并在指定的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縣科工信局、市鹽務局博羅分局牽頭,縣市場監管局配合)
(十一)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縣鹽業主管機構和縣市場監管、公安、司法、衛計、質監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將食鹽零售網點、集體食堂、餐飲業等重點公共食用鹽單位、食品加工用鹽單位納入監管對象,建立部門聯合、群防群治長效機制。加快推進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建設,按照上級的統一部署,在“智慧食藥監”系統中做好食鹽的電子追溯工作,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鼓勵食鹽市場各類交易主體進入廣東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臺進行交易,并實現與全市食鹽電子追溯體系互聯互通。實施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縣科工信局要抓緊制定《博羅縣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實施方案》。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帶頭實行集體食堂用鹽直接供應制度,保障集體食堂用鹽安全。(縣科工信局、市鹽務局博羅分局、縣市場監管局牽頭,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衛計局、縣質監局配合)
(十二)加快信用體系建設。縣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食鹽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臺、智慧食藥監平臺、信用惠州網、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網絡平臺,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縣科工信局要制定工作方案,于2017年底前建立全縣涉鹽企業信用記錄。(縣科工信局、市鹽務局博羅分局牽頭,縣市場監管局、縣發改局配合)
(十三)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達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縣衛計部門要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邊遠貧困地區群眾食用碘鹽供應由廣東省鹽業集團惠州有限公司博羅分公司負責組織保障,縣財政部門可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群眾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并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按照非碘鹽銷售管理方案,廣東省鹽業集團惠州有限公司博羅分公司要會同縣衛計局制定非碘鹽銷售管理實施方案,合理布局全縣非碘鹽銷售網點,豐富非碘鹽品種供應。(縣衛計局牽頭,縣委宣傳部,縣科工信局、縣財政局、縣農林局,廣東省鹽業集團惠州有限公司博羅分公司配合)
(十四)加強應急機制建設。縣科工信局負責全縣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適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及時編制實施《博羅縣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向縣應急辦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縣科工信局牽頭,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應急辦配合)
(十五)推動鹽業企業改革發展。按照國家、省、市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加快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妥善解決鹽業企業在崗職工安置、離退休人員待遇等問題;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撥等方面稅費優惠政策,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活力。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鼓勵食鹽批發企業兼并重組,允許各類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縣科工信局、市鹽務局博羅分局牽頭,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編辦、縣國土資源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商務局、縣市場監管局配合)
三、實施步驟
(十六)設置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為確保鹽業改革平穩過渡、鹽行業發展穩定和食鹽質量安全,自國發〔2016〕25號文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為改革過渡期。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域經營。現有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9年1月1日起,現有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各鎮政府、街道辦,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七)穩步推進鹽業監管體制改革。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鹽業監管體制改革過渡期,2017年底前實現政企分開。在國家和省、市、縣新的鹽業法規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監管體制建成之前,各鎮政府(街道辦)及縣直有關部門,特別是縣科工信局、市鹽務局博羅分局、縣市場監管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縣的有關要求,加強鹽業監管工作,防止出現監管空檔期。在鹽業監管體制改革過渡期內,縣編辦要按照上級的部署要求,盡早編制完成我縣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市鹽務局博羅分局(廣東省鹽業集團惠州有限公司博羅分公司)要逐步將全縣鹽業行政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移交有關部門,2017年底前將各項工作移交到位。移交之前,繼續承擔全縣鹽業行政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原有全縣鹽業主管機構職責和執法主體地位不變。縣科工信局、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調整后的部門職責和要求,認真做好劃轉職責的承接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不留空檔、盡快到位。縣直各相關部門要根據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做好相關工作,鹽業監管相關費用由縣財政合理安排。(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四、保障措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我縣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博羅縣鹽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由分管縣領導擔任組長,縣發改局、縣科工信局、縣編辦、縣財政局、縣市場監管局、市鹽務局博羅分局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建立健全部門之間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按規定時間節點,出臺我縣鹽業體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嚴格監督執行,確保改革如期順利完成。(縣發改局、縣科工信局、縣編辦、縣市場監管局牽頭,各有關部門配合)
(十九)完善鹽業管理法規政策。縣鹽業主管機構、法制等部門要根據上級鹽業法律法規和鹽業體制改革精神,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建立健全鹽業管理法規政策,促進鹽業健康發展。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食鹽儲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縣科工信局、市鹽務局博羅分局牽頭,縣市場監管局、縣法制局配合)
(二十)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各鎮政府(街道辦)和羅浮山管委會要加強對本地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本方案及縣編辦、縣科工信局、縣財政局等部門配套政策措施,安排好市場監管、政府食鹽儲備、邊遠貧困地區及經濟欠發達地區碘鹽供應財政補貼、食鹽安全應急等工作,加大打擊制販假鹽力度,嚴格防止工業鹽注入食鹽市場,確保食鹽供應安全、質量安全,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積極配合縣同步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扎實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各鎮政府、街道辦及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二十一)加強宣傳引導。縣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加大對鹽業體制改革內容的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社會穩定、民心安定。利用多種方式和渠道,加強食鹽安全的宣傳,普及食鹽安全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鹽安全意識,及時宣傳打擊制販假鹽專項治理成果,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食鹽安全監督。(縣科工信局、市鹽務局博羅分局牽頭,縣委宣傳部,縣市場監管局配合)
(二十二)加強督促檢查。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縣政府督查辦、縣發改局、縣科工信局等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并做好督促檢查和效果評估,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縣政府督查辦、縣發改局牽頭,縣科工信局、縣編辦、縣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