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25-001
博府〔2025〕1號
為進一步加強縣城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避免火災、爆炸等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博羅縣城部分區域禁止銷售和禁(限)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縣城東江南岸沙灘至江南大道博羅段內側范圍內,除以下時間段可燃放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初三和元宵節的8時至23時。
二、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東面從廣汕公路沿盧屋至下頭塘(包括縣中醫醫院、五礦·哈施塔特、縣第七小學、依云小鎮、香悅瀾山、星岸城、水岸麗都、中洲·半島城邦);南面為惠州東江開元名都酒店(即原萬怡酒店)、東江新城,濱江路至建業大道(包含博羅中學、東江豪門、金碧灣、東裕世家花園、水映山、恒福山語海、水岸陽光花園、江東村、博羅中學初中學校、縣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博羅東江大橋、縣法院、水西村、碧桂園濱江府);西面從建業大道沿飛龍大道至北環一路(包括博羅啟正學校、縣人民醫院新院、遠望商貿城);北面從博羅實驗學校北環一路沿秀村嶺至廣汕公路(包括省技師學院、兆桂園、奧林清華、奧園園著、秀村嶺、禧臨門)。
三、在縣城禁放區范圍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違反相關規定從事煙花爆竹銷售、儲存、燃放活動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四、在縣城禁放區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相關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追究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博羅縣轄區范圍內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根據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對應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許可后按指定的地點、時間燃放。
六、鼓勵公民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電話:110)。
七、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博羅縣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30日發布的《博羅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縣城禁止燃放區域范圍內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博府〔2024〕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博羅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