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住建函〔2021〕110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加快項目的建設和產生效益,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針對基本具備施工條件而暫時不具備核發施工許可證的關乎民生和社會發展的工程項目,為其提供安全監督、質量監督、工程檢測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支持,我局制定了《博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工程前期技術服務登記制度》(第二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各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博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2月9日
抄 送:縣委督辦、縣政府督辦,李林副縣長
博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工程前期技術
服務登記制度(第二版)
為進一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加快項目落地建設,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全面推行建設工程“信用快審”承諾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9〕18號)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建筑工程前期技術服務登記制度。
一、受理范圍
基本具備施工條件而暫時不具備核發施工許可證的關乎民生和社會發展的工程項目。
二、所需材料
1.建筑工程前期技術服務登記表(原件);
2.建筑工程前期技術服務申請函(由項目所在地鎮政府(管委會)或縣直相關部門出具)(原件);
3.縣自然資源局出具規劃設計方案審查的意見(復印件);
4.施工合同(原件);
5.施工圖審查意見(復印件);
6.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手續(復印件)。
注:第5、6項材料可實行容缺承諾制辦理前期技術服務登記,在完成登記后60天內補齊。
三、辦理流程
1.由項目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或縣直相關部門發申請函至縣住建局提出申請;
2.縣住建局質安股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
3.縣住建局分管領導審批;
4.質安股通知質監站、安監站、檢測中心辦理進行技術服務相關工作。
四、注意事項
1.完成登記的項目需按照正常程序實施監督和管理,對涉嫌違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我局將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縣綜合執法局進行依法查處。
2.項目需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30日內完善施工許可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未完善手續的,我局將停止項目相關技術服務工作和計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并抄送縣綜合執法局進行行政處罰。
3.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建筑工程前期技術服務登記表
2.建筑工程前期技術服務申請函(樣式)
3.建筑工程前期技術服務承諾書
4.建筑工程前期技術服務聯系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