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19-003
博府〔2019〕1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和駐博有關單位:
《博羅縣管道燃氣價格形成機制》已經十六屆縣政府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縣發改局反映。
博羅縣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
博羅縣管道燃氣價格形成機制
根據《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4〕381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18〕10號)等文件精神,參照惠州市(惠城區)管道燃氣價格形成機制,結合本縣管道燃氣發展的狀況,制定我縣管道燃氣價格形成機制(兩部制氣價)以及管道燃氣價格聯動管理辦法。
一、博羅縣管道燃氣供氣設施建設費用的承擔主體
(一)管道燃氣供氣設施的氣站和市政管網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投資建設。
(二)建筑規劃紅線范圍外的管網建設費用,計入氣價。與城鎮居民住宅配套建設(規劃配套建設管道燃氣供應設施)的規劃紅線范圍內的管網建設費用,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在房價之外另行收取。
(三)對已建成樓房但未配套安裝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原有住宅和其他建筑,規劃紅線范圍內的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費用由用戶承擔。
有規劃配套建設管道燃氣供應設施的,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戶收取。
(四)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的燃氣分戶計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維修和更新費用,合理計入準許成本,計提準許收入,不得另行向用戶收取。
(五)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用戶要求提供的相關服務的具體收費項目另行確定,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由企業自主制定。
二、管道燃氣兩部制價格的概念內涵及價格構成
(一)博羅縣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實行兩部制價格
(二)兩部制價格的概念:是指由容量氣價和計量氣價兩部分組成的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用戶須繳交容量氣價(相對固定,不隨用戶的用氣量變動而變動)和計量氣價(按用戶的每月實際用氣量計收)。
(三)兩部制氣價的價格構成
容量氣價用于補償供氣的固定資產成本,由管道燃氣公司的氣站、主干管網的折舊費和小區庭院管網的更新費用構成。容量氣價根據經營企業維護管理的供氣設施(指管道燃氣公司氣站、主干管網)平均使用年限內的折舊費和小區庭院管網的更新費用,并考慮居民用戶的平均供氣量和其它用戶的設計供氣量等因素核定。
計量氣價用于補償供氣的運營成本費用,由經營企業的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利潤構成。
三、管道燃氣價格的計算公式、收取標準和繳交辦法
(一)容量氣價的計算公式和收取標準
1.容量氣價的計算公式
(1)容量氣價的計算公式如下:
容量價格(標準居民用戶)=[(氣站建設費用+主干管網建設費用)/設計供氣總容量]+小區庭院管更新費用
(2)燃氣公司經營維護管理的供氣設施(指管道燃氣公司的氣站、市政管網的折舊和規劃小區庭院管網的更新費用)按20年使用年限計算。
(3)小區庭院管更新費用:以實際竣工的小區庭院管形成的費用除以竣工戶數取得。
2.容量氣價的收取標準
(1)對居民用戶容量氣價一次性繳交的用戶給予優惠,每戶按1200元計收,按月繳交容量氣價的計收標準為7.80元/月(含稅)。
(2)非居民用戶容量氣價:每月的容量氣價=[用戶所用燃氣表的流量計量規格(方數)×0.9/0.793]×標準居民用戶月容量價。
3.容量氣價的繳交辦法
(1)實施兩部制氣價后,原已繳交開戶費或一次性繳交了容量氣價的用戶從管道燃氣具備通氣條件(以可點火使用起計算)起20年內只需繳交計量氣價,使用管道燃氣20年后重新繳交容量氣價。
(2)新建商品房(規劃已配套建設管道燃氣供應設施)的容量氣價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在項目報建時統一一次性繳交,不得在房價之外另行向購房者收取。
(3)對已建成樓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氣設施,需加裝管道燃氣的用戶,容量氣價由用戶繳交。容量氣價可一次性繳交,也可以按月繳交,具體計收方式由用戶選擇確定。
(4)非居民用戶的容量氣價可一次性繳交,也可以按月或按年繳交,具體計收方式由用戶選擇確定。
(二)計量氣價的計算公式及繳交辦法
1.居民氣價
居民氣價分居民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居民銷售價格實行階梯價格;對居民生活用氣劃分三檔階梯氣量,并相應制定階梯價格比價,各檔氣量價格實行超額累進加價。
(1)分季節劃分分檔氣量
居民用氣量分為三檔,其中第一檔用氣量按照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氣量確定,第二檔用氣量按覆蓋95%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氣量確定,第三檔用氣量為超出第二檔的用氣部分。
居民用氣實行分季節(夏季5-10月,非夏季11-4月)劃分分檔氣量,具體見下表:
計價方式 | 各檔用氣量(立方米/月.戶) | ||
第一檔 | 第二檔 | 第三檔 | |
夏季 | 25(含)以下 | 25-36(含) | 36以上 |
非夏季 | 36(含)以下 | 36-54(含) | 54以上 |
(2)設定階梯價格比價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統籌考慮居民承受能力,將三檔居民階梯氣量的比價按1:1.1:1.3設定。
(3)在現行管道燃氣用戶分類的基礎上,增加“其它居民”的用氣類別,其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居民用氣第一檔和第二檔的平均價。
根據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18〕10號)規定,其它居民指除城鄉居民住宅用氣外的其它執行居民用氣價格的用戶,包含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社會福利機構生活用氣、宗教場所生活用氣以及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氣、機關單位、部隊和監獄監房的非經營服務性用氣。(詳見附件)
(4)其它說明
對家庭人口超過5人的,每超過1人,各階梯氣量相應增加5立方米,以此類推。
2.非居民氣價
非居民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實行基準價管理, 供需雙方可以基準價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3.管道燃氣的銷售(計量)價格的計算公式
計量氣價的計算公式如下:
(1)居民管道燃氣綜合銷售(計量)價格(含稅)(綜合價)=(不含稅進貨價格+居民配氣價格(不含稅))×(1+增值稅及附加稅率)
再根據居民階梯氣量的比價確定最終三檔居民階梯氣價。
(2)非居民管道燃氣綜合銷售(計量)價格(含稅)(基準價)=(不含稅進貨價格+非居民配氣價格(不含稅))×(1+增值稅及附加稅率)
(3)進貨價格是指向供應商購進的不含稅的燃氣進貨價格。按30天加權平均計算。
(4)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在合理分攤成本的基礎上,制定居民配氣價格和非居民配氣價格。配氣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年核準調整一次。
4.計量氣價的繳交辦法
計量氣價按用戶每月的計量表的抄見方數按月繳交。
四、管道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制
(一)管道燃氣銷售(計量)價格實行動態管理,管道燃氣銷售價格保持相對穩定,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燃氣進貨價格實行聯動。
1.管道燃氣銷售(計量)價格實行聯動的條件:
(1)基準進貨價
根據成本監審,2015年~2017年,燃氣公司平均購氣成本為2.90元/立方米(不含稅),以2.90元/立方米(不含稅)為管道燃氣銷售(計量)價格聯動的基準進貨價。
(2)管道燃氣銷售(計量)價格的調整時間原則上間隔不少于90天。
(3)當報告期30天的加權平均進貨價(不含稅,下同)與基期的加權平均進貨價(不含稅,下同)上下浮動≥5%時,企業可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對報告期的價格進行調整。當報告期30天的加權平均價與基期的加權平均進貨價下浮動≥5%時,若企業不主動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下調價格的書面申請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市場進貨價格下浮的實際情況進行向下調整價格。
(4)進貨價格異動相應調整銷售(計量)價格。當報告期的進貨價出現異動情況時(異動情況是指報告期30天的加權平均進貨價格出現暴漲或暴跌,即當報告期30天的加權平均進貨價格與基期的加權平均進貨價格對比上下浮動幅度超過10%以上),企業可不受調價時間間隔90天的限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對報告期的價格進行調整。
2.建立進貨價格報告制度。為切實加強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的管理和對進貨價格的監測,經營企業必須每月5日前向價格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其進貨價格的實際情況(以原始發票復印件為準)。
五、本辦法自2019年8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實施期間,若國家及省、市出臺新的規定,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管道燃氣居民用氣分類使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