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管執法行為,在城管執法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惠州市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惠市司通〔2022〕35號)等規定,制定《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城管執法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請結合以下事項認真貫徹落實。
一、《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綜合判斷,對觸及安全底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嚴重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違法行為,不得免予處罰。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免罰清單的規定。
二、《免罰清單》所稱“初次違法”,是指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2年內第1次發現該違法行為。
三、對未列入本清單,但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城管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四、實施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承諾制,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告知承諾程序,填寫《城管執法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告知承諾書》(附件2)。對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違規主體,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綜合運用教育、告誡、引導等多種手段,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誠信守法意識,自覺履行承諾。
五、城管執法系統各執法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嚴格遵循適用程序,準確把握適用尺度,既要體現執法溫度,又要防止借“免罰清單”消極執法、辦人情案,實現城管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六、本清單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城管執法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