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府辦〔2017〕20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博羅縣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已經十六屆縣政府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逕向縣民政局反映。
博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13日
博羅縣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粵辦函〔2016〕506號)精神及《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惠府辦〔2016〕23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縣烈士申報審核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申報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第九條規定,由縣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查。
第三條 申報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以下簡稱“申報人”)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申報人應對提交的申報烈士評定材料和申報對象死難情節的真實性、準確性負首要責任。申報烈士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人的書面申請;
(二)申報對象犧牲情節描述的說明材料;
(三)屬于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機關案件偵破材料和結論、法院判決書復印件;
(四)其他當事人、目擊者證明材料,或其它證明材料;
(五)犧牲人個人簡介和生前主要事跡;
(六)《廣東省申報烈士人員信息登記表》;
(八)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四條 縣成立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縣聯審小組”),負責對縣民政局提出的烈士申報評定初審意見進行審核。
縣聯審小組由縣政府辦公室協調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任組長,縣民政局局長任副組長;縣公安局、財政局、人社局、衛計局分管領導為固定成員。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并經縣聯審小組組長同意,可相應增加其他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縣聯審小組日常工作由縣民政局承擔。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個聯絡股(室)、一名聯絡工作人員,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 烈士申報評定縣級聯合審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初核。由縣民政局負責受理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縣民政局應審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評定規定,如需要補充材料的,應通知申報人及時補充材料。縣民政局對申報對象的犧牲情節進行現場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和初核意見提交縣民政局局務會議討論。對情節復雜的,由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召集縣聯審小組成員單位相關股室負責人共同開展現場調查,經集體研究后形成調查報告和初核意見提交縣民政局局務會議討論。如初核不通過的,由縣民政局書面告知申報人,并退回所提交的申報材料。申報人不服的,可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復核。縣民政局召開局務會議對調查報告、初核意見進行集中討論,詳細聽取調查、初核情況匯報,對犧牲人犧牲情節是否完整、證據材料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烈士評定情況以及初核工作情況進行審查。審核通過的,應形成明確的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調查報告、初核意見等一并提交縣聯審小組審查。復核不通過的,提出明確意見,退回初核部門重新核查后再次提交縣民政局局務會議審查復核。再次審查復核仍不通過的,由縣民政局書面告知申報人,并退回所提交的申報材料。申報人不服的,可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聯合審核。由縣聯審小組召開聯審會議對縣民政局提交的有關材料,對犧牲人犧牲情節是否完整、證據材料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烈士評定情況以及復核工作情況進行聯合審核。審核工作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每個成員單位一票,組長、副組長不參與投票),由各成員單位通過填寫《博羅縣烈士評定聯合審核票決表》進行票決。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由縣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否則,退回縣民政局重新復核。縣民政局將重新復核情況再次報縣聯審小組進行再次票決,如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由縣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如仍未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由縣聯審小組出具不同意意見,退回縣民政局,由縣民政局書面告知申報人,并退回所提交的申報材料。申報人不服的,可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四)公示。經縣聯審小組會議聯合審核通過符合烈士評定的,除涉及國家秘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縣民政局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民政局按程序報請縣人民政府審定。在公示期內,社會對公示提出異議的,由縣民政局對提出異議情況進行分析核實,如提出異議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縣民政局通過原公示渠道對異議人進行答復;如提出異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由縣民政局組織人員重新調查核實,并將重新調查核實情況提請縣聯審小組進行重新聯審,聯審通過后,向社會公示重新聯審情況,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民政局按程序報請縣人民政府審定;重新聯審不通過的,由縣民政局書面告知申報人,并退回所提交的申報材料。申報人不服的,可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五)縣人民政府審定。由縣民政局向縣人民政府提交相關申報材料,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審定的,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未通過審定的,退回縣民政局,由縣聯審小組進行重新聯審,聯審通過后再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審定通過的,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定仍不通過的,退回縣民政局,由縣民政局書面告知申報人,并退回所提交的申報材料。申報人不服的,可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六)上報申請材料。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后,由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并按照第七條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六條 縣民政局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人書面申請及其他全部申報材料;
(二)縣民政局對申報對象犧牲情節的現場調查報告;
(三)縣民政局的初核、復核工作情況;
(四)縣聯審小組審核意見及票決情況;
(五)向社會公示情況。
第七條 以縣人民政府名義上報市人民政府的評定烈士請示件一式八份,并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惠府辦〔2016〕23號)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報人(或單位)提供的申報對象犧牲情節等有關材料;
(二)屬于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機關案件偵破材料和結論、法院判決書復印件;
(三)對申報對象犧牲情節的現場調查報告;
(四)向社會公示情況;
(五)《廣東省烈士申報審核表》、《縣級調查小組現場調查報告》、《廣東省申報烈士人員信息登記表》、《縣級烈士申報聯合審核票決情況表》;
(六)其他應提交材料。
第八條 縣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小組會議根據烈士評定需要適時召開。
第九條 《烈士褒揚條例》頒布實施前犧牲的人員,其烈士評定程序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條 烈士評定工作實行問責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死難情節證明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機關為博羅縣民政局。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