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烈士申報聯合審核
工作制度(試行)政策解讀
《博羅縣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制度》)業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制度的有關政策性解讀如下:
一、《制度》制定的背景。《烈士褒揚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1號)已經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此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烈士褒揚條例》是烈士申報審核的國家層面的法規,是烈士申報審核的主要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為了進一步規范省市烈士申報審核制度,分別于2015年和2016年制定出臺了《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惠州市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在此背景下,按照省市的要求,我縣制定了《博羅縣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
二、制定《制度》的目的。為認真貫徹落實《烈士褒揚條例》,規范我縣烈士申報審核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要求,目的在于建立科學、規范、完善的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落實依法行政,維護和保障烈士遺屬的的合法權益。
三、《制度》制定的主要依據。主要依據《烈士褒揚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粵辦函〔2015〕506號)及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惠府辦〔2015〕23號)文的有關精神。
四、成立了博羅縣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小組。《制度》規定了縣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計局分管領導為固定成員縣聯審小組。改變了烈士申報審核機關由過去單一的民政部門審核,改為多部門聯審的機制,可以更加廣泛的綜合不同部門的意見,更有利于烈士申報審核工作的嚴肅性、有效性。縣聯審小組日常工作由縣民政局承擔。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個聯絡股(室)、一名聯絡工作人員,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五、明確了烈士申報審核的程序。《制度》中明確了烈士申報審核的基本程序,(一)初核,(二)復核,(三)聯合審核,(四)政府審定,(五)公示,(六)上報申請材料。根據依法行政、公開透明,以人為本、方便群眾的原則,《制度》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烈士申報審核的機關和程序。比過去的規定更為完善,更加明確,更具可操作性。
六、烈士評定工作實行問責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烈士申報審核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死難情節證明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體現了烈士申報審核制度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