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促進我縣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6〕75號)、《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82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5號);
《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82號);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16號);
《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2〕333號);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
目標任務
構建高效、公平、可持續的資源管理體系
1.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通過市場化機制優化公共資源分配,確保資源高效利用。
2.?增加財政收入?
將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增強財政統籌能力。
3.保障公共利益?
平衡社會公共利益與經營者收益,確保公共資源使用符合政府定價目錄要求。
主要內容
總則
包括《管理辦法》制定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以及應遵循的原則。明確了公共資源及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定義,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并遵循市場配置原則、效益兼顧原則、管辦分離原則、收支分開原則。
管理范圍
明確了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范圍,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在公共停車泊位上配建的充電樁、廣告位,以及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有償使用;
綠道、公園、廣場、綠地、橋下空間等城市公共場地、設施有償使用;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等有償使用;政府投資的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有償使用;政府公共機構屋頂( 含光伏資源)及其他適合向公眾開放的場所有償使用;水庫、水資源、河道、水利設施、湖泊、山林、旅游資源有償使用;
政府規劃布局的特殊資源有償使用:包括加油站、加氣站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 、砂石堆場等;政府經營性或閑置物業等有償使用范圍。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明確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明細范圍。
管理程序
該部分對建立臺賬、年度計劃、編制方案、組織聽證、價值評估、選定主體、簽訂合同、收入上繳等方面作出規定。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原則上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競價等交易方式選擇經營主體,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鼓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平臺服務供給。對不具備采用公平競爭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受讓的單位和個人(簡稱受讓方)收取費用,并經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附則
明確了《辦法(試行)》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等內容。
利企惠民措施
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的利企惠民措施主要體現在優化資源配置、降低企業成本、提升公共服務效率等方面:
一、優化資源配置
通過市場化配置機制,既緩解財政壓力,又提升公共服務質量。例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將市政道路停車泊位、公共交通設施等納入有償使用范圍,通過出租、出讓等方式實現資源高效利用。
二、降低企業成本
通過有償使用收入支持企業發展。例如,通過降低企業研發成本、支持技術改造等措施,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補助。
三、提升公共服務效率
通過有償使用收入改善公共服務設施。例如, 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可將閑置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等,所得收入用于保障單位正常履職,同時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保障公眾權益
管理辦法強調社會效益優先原則,確保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符合公平、公正、公開要求。例如,通過優化發展環境評估、落實法律法規等措施,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前后政策差異
本《管理辦法(試行)》屬于新出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