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25-005
博府辦〔2025〕1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和駐博有關單位:
《博羅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十七屆90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徑向縣財政局反映。
博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4日
博羅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促進我縣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82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政府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各類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總稱;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是指政府出讓或者以其他有償方式(出租、出借等)轉讓公共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及其相關權益。
第四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場配置原則。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項目應采用競爭性方式進行配置。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可依照其規定,并經縣政府批準后協議進行;
(二)效益兼顧原則。利用公共資源面向公眾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執行政府定價目錄的相關規定,兼顧經營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管辦分離原則。政府機構不得直接經營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開原則。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五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一)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泊位及充電樁建設場地,政府在公共停車泊位上配建的充電樁、廣告位,以及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有償使用;
(二)綠道、公園、廣場、綠地、橋下空間等城市公共場地、配套服務設施有償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等有償使用;
(四)政府投資的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有償使用;
(五)政府公共機構屋頂(含光伏資源)及其他適合向公眾開放的場所有償使用;
(六)水庫、水資源、河道、水利設施、湖泊、山林、旅游資源有償使用;
(七)政府規劃布局的特殊資源有償使用:包括加油站、加氣站、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砂石堆場等;
(八)政府經營性或閑置物業;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縣政府依法依規按照有關程序決定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他公共資源。
以上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涉及特許經營項目的,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土地、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按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
第七條 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等。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縣財政局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副組長,各行業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清單動態管理,制定全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臺賬、建設制度以及編制實施方案;協調解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評估工作。
第八條 各公共資源使用管理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廣東省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費審批工作,負責加油站規劃選址、運營資質審核及監管工作。
(二)縣財政局:負責統籌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促進國有資源資產有效利用;負責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價值評估備案、收入收繳、資金管理、票據使用等情況的監督;建立政府經營性或閑置物業項目臺賬。
(三)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建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污水處理廠、水廠、綠道、城市公共場地及設施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縣水利局:負責建立水庫、水資源、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砂石堆場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事務中心:負責建立國省道和農村公路廣告牌、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泊位及充電樁建設、道班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縣城管執法局:負責會同縣公安局等單位建立城市公共空間戶外廣告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縣市政園林事務中心:負責建立城市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八)其他:縣教育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縣衛生健康局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旅游資源、場館、衛生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司法、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業務指導,積極配合做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第九條 縣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動態巡查,強化日常監管,堅決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資源行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全面梳理本部門管理的各類公共資源數量和范圍、產權歸屬、使用情況、監管制度,并結合城市發展戰略及行業發展規劃,建立本部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間計劃新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并根據資源變動進行動態調整、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縣政府批準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編制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實施方案并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進行聽證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進行價值評估,并以此作為公開競價交易的底價或協議轉讓底價。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原則上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競價等交易方式選擇經營主體,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鼓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平臺服務供給。對不具備采用公平競爭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受讓的單位和個人(受讓方)收取費用,并經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公開交易中標結果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屬單位)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合同,明確成交金額、使用期限、繳款方式、繳納期限、中標人(競得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資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違約責任等事項,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內報縣財政局備案。
中標人(競得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價費,包括收費標準、收費范圍、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按期繳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各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直接繳入財政非稅賬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
第十七條 已授予特定主體經營但未進行價值評估的公共資源項目,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未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特定主體為經營主體的,按相關規定及本辦法完善并簽訂合同;
(二)對特定主體為非經營主體的(如機關事業單位),可采用補充協議方式明確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對已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明顯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相關合同,依法予以變更、解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國家、省和市對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4日起試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