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GS-2025-003
博公通字〔2025〕22號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縣直有關單位:
《博羅縣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業經十七屆縣政府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博羅縣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博羅縣公安局
2025年8月29日
附件
博羅縣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廣泛收集違法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激勵公民參與維護公共秩序的積極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法犯罪有獎舉報是指舉報人(即實施檢舉行為的公民)主動檢舉、揭發我縣公安機關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并經公安機關調查屬實,舉報行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公安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舉報人一定經濟激勵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條博羅縣公安局負責統籌、組織全縣公安機關有獎舉報工作等業務,受理我縣公安機關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
第四條舉報人可以采取實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過電話、來信、來訪等多種途徑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線索需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違法犯罪活動時間、地點、人員、物品等基本舉報事實。舉報人對由其提供的個人信息及聯系方式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一)電話舉報。舉報人可撥打惠州市公安局有獎舉報中心0752-2277110、博羅縣公安局有獎舉報中心0752-6733110及致電聯系博羅縣公安局業務警種、轄區派出所和交警中隊進行舉報。
(二)來信舉報。舉報人可使用掛號信舉報,郵寄地址為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龍珠路2號博羅縣公安局(收),郵編:516100。
(三)來訪舉報。舉報人要求當面舉報線索的,可親臨博羅縣公安局業務警種、轄區派出所和交警中隊當面提供線索舉報。
(四)其他公安機關發布的有獎舉報途徑。
第五條舉報線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有獎舉報中心受理范圍:
(一)舉報人本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
(二)舉報人正在經歷或者目睹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
(三)舉報線索基本事實不清的;
(四)舉報內容公安機關已掌握的;
(五)以舉報形式進行咨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信訪、紀檢監察檢舉控告等活動的;
(六)其他不屬于本辦法所指受理范圍的舉報事項。
第六條因重特大專案偵查等特殊需要,博羅縣公安局可以向社會發布懸賞通告。
第七條博羅縣公安局組織開展重大專項行動需要另行研究確定獎勵的,或者舉報人舉報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違法犯罪活動線索,需要另行研究確定獎勵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不受本辦法規定限制。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或者雖為匿名舉報但可以驗證舉報人身份的;
(二)舉報線索已由我縣公安機關受理并查證屬實,且依法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拘傳除外)或作出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并在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的;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
(五)不屬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不予獎勵情形。
第九條舉報線索受理后,查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違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員檢舉揭發線索的;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法定義務過程中掌握的違法犯罪線索的;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在職權范圍內掌握本單位(團體)被侵害違法犯罪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獎勵或公安機關認定其他不予獎勵情形的。
第十條舉報獎勵的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一)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違法犯罪線索的,按照接收舉報線索的時間和舉報線索發揮的作用確定獎勵對象,在規定幅度范圍內分配獎金;同一舉報人多次舉報同一違法犯罪線索的,不予重復獎勵;
(二)兩人或者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違法犯罪線索,在規定幅度范圍內平均分配獎金;
(三)同一舉報線索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也符合縣公安局相關警種(部門)的其他獎勵標準的,原則上按照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確定獎勵;其他部門已經予以獎勵的,原則上不予重復獎勵;
(四)同一舉報案件線索的某名違法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同刑事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獎勵情形的,只能擇最高獎勵標準的情形進行獎勵,不予疊加獎勵。
第十一條舉報線索的積極作用分為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
(一)直接作用是指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指向明確、事實清楚,或者舉報人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使公安機關直接獲取有力證據,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舉報人親自抓獲、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協助公安機關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間接作用是指舉報人提供的線索雖然不能使公安機關直接獲取有力證據,但舉報線索對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起到重要幫助作用,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信息,經公安機關進一步工作,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舉報刑事案件線索的獎勵標準:
刑事案件線索分為三類: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特大刑事案件。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認定,根據刑事案件性質、量刑幅度、社會影響力、案件復雜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
(一)一般刑事案件:舉報人提供的刑事案件線索使得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每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75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500元。每起一般刑事案件獎勵上限為5000元。
(二)重大刑事案件。舉報人提供的刑事案件線索使得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每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750元。每起重大刑事案件獎勵上限為10000元。
(三)特大刑事案件。舉報人提供的刑事案件線索使得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每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3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每起特大刑事案件獎勵上限為15000元。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文件對特定案件的獎勵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舉報提供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的獎勵標準:
在逃犯罪嫌疑人分為A、B、C三級,其中A、B級為公安部通緝對象;C級為除A、B兩級在逃犯罪嫌疑人外,在外地抓獲的博羅縣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在博羅縣抓獲的外地或者博羅縣在逃犯罪嫌疑人。
(一)A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使得公安機關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每抓獲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3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每起刑事案件獎勵上限為15000元。
(二)B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使得公安機關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每抓獲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750元。每起刑事案件獎勵上限為10000元。
(三)C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使得公安機關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每抓獲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75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500元。每起刑事案件獎勵上限為5000元。
第十四條舉報行政案件線索的獎勵標準:
(一)舉報人提供的黃賭毒、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擾亂飛行安全案件線索,使得公安機關每行政拘留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5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300元。每起行政案件獎勵上限為10000元;
(二)舉報人提供的涉毒線索,使得公安機關每強制隔離戒毒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75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500元。每社區戒毒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4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250元。每起行政案件獎勵上限為10000元;
(三)除以上第(一)(二)項中涉及行政案件以外的,每行政拘留一人,舉報起直接作用的獎勵5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300元。每起行政案件獎勵上限為10000元。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文件對特定案件的獎勵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根據工作需要,舉報獎金可以由博羅縣公安局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方式發放。
第十六條舉報人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需持身份證、銀行卡等相關資料到博羅縣公安局申領獎金,經核查屬實,并由舉報人簽名確認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獎金發放工作。
舉報人沒有聯系方式,或者按照舉報人預留的聯系方式,在獎勵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確實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的,視為舉報人自愿放棄領獎。
舉報人無法自行領取獎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領取,但須提供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及書面委托資料。
舉報人逾期不領獎,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簽名確認的,視為自愿放棄領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違法犯罪有獎舉報獎勵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并接受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縣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單位透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對責任人予以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舉報獎勵的,由博羅縣公安局撤銷獎勵追討獎金,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適用本辦法。公民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扭送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舉報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正在經歷或者目睹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應當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博羅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