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22-004
博府〔2022〕1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和駐博有關單位:
《博羅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十七屆15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徑向縣發展改革局反映。
博羅縣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博羅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縣級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儲備糧在糧食市場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1號)《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縣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本辦法所稱糧食包括原糧(稻谷、玉米、小麥)和成品糧(大米)等。
第三條 本縣縣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制度、實行嚴格管理、落實相關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縣級儲備糧糧權屬于縣人民政府,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每年應將儲備輪換情況報告縣人民政府。
第五條 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擬訂縣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等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博羅支行(以下簡稱縣農發行)下達縣級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根據縣人民政府指令下達動用計劃,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差價)、糧食安全專項經費、儲備糧儲存損耗和經縣政府批準動用儲備糧所產生的價差虧損及相關費用等財政補貼,并及時、足額撥付;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信貸管理政策、規定以及儲備糧儲存企業貸款申請,及時、足額安排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承擔儲備糧存儲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包括國有糧食儲備企業(以下簡稱國儲企業)和民營糧食儲備企業(以下簡稱民儲企業),具體負責縣級儲備糧的運營管理。并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完全、直接的責任。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并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以及差價虧損補貼等財政補貼。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盜竊、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
縣公安、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等縣級行政部門對破壞儲備糧倉儲設施,盜竊、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查處。
第二章 儲備糧的收儲和銷售
第十二條 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計劃,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下達的糧食工作考評規模提出申請。縣政府批準后,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縣農發行聯合制定存儲計劃下達給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應急成品糧儲備規模隨城鎮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數量變動,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儲備糧的銷售計劃,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根據調控需要提出申請。縣政府批準后,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聯合制定銷售方案,下達給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等需要,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縣農發行可以對輪換計劃進行調整。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根據儲備糧的存儲、動用銷售,督導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三章 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五條 選擇承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全縣糧食宏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于儲備糧的合理布局和儲存安全,有利于儲備糧的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低儲備糧管理費用的原則。
第十六條 儲備糧原則上由國儲企業儲存,需要委托民儲企業儲存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招標方案必須符合縣級儲備糧儲存布點合理的要求。因參與投標企業數量不符合規定或其他原因導致招標失敗的,因救災、疫情、戰爭等應急需要的,報請縣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代儲縣級儲備糧的民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交通方便,糧源充足;
(三)倉庫完好,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消防安全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庫區周圍無污染源;
(四)倉庫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應配備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洪等設施;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沒有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儲糧安全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
(六)日常管理規范,有健全三帳(保管賬、統計帳、會計賬)管理;科學保糧,儲糧管理達到“四無”(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要求;能及時、全面、準確地報送各類統計報表;
(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糧食政策法規,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規范的財務管理、儲備糧管理制度;
(八)承儲單位工作人員有確保儲備糧安全的責任心和責任感。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各項管理制度,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二)必須保證入庫的儲備糧達到儲存和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對儲備糧實行“一符三專四落實”(一符:賬實相符; 三專:專倉儲存、專賬記載、專人保管; 四落實: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保證儲備糧統計賬、保管賬、會計賬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四)應當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規定要求,對儲備糧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企業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糧情,并簽署意見,發現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
(五)每年對庫存儲備糧進行兩次品質指標檢測。對檢測為不宜儲存的儲備糧,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向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報告;
(六)執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儲備糧出庫時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
(七)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儲備糧臺賬制度,定期統計、分析,于每月1日向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報送上一個月統計報表和有關儲存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儲備糧的數量;在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換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和倉號;擅自改變儲備糧輪換計劃。
(二)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儲備糧貸款和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一經查實承儲企業存在該行為,則由縣農發行根據有關規定收回貸款,由財政部門收回已撥付的管理費用補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企業相關責任。
(三)擅自動用儲備糧;將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四)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對儲備糧管理不善的,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縣農發行共同依照相關規定調整承儲企業計劃。
第二十一條 國儲企業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共同核定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如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則按成交價核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國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當糧食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幅度波動時,輪換補庫新糧的入庫成本應當作出適當的調整,以解決輪換補庫糧食的收儲貸款問題。
第二十二條 國儲企業儲備糧所需貸款由縣農發行根據存儲、輪換計劃和入庫成本及時、足額供應,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購貸銷還、全程監管。
國儲企業應當在縣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縣農發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三條 國儲企業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干,按儲存數量與縣政府批準的補貼標準撥補。當糧食儲存標準和要求及物價指數發生較大變化時,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標準或實際管理成本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整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的意見,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國儲企業儲備糧保管費用實行季度撥付、年終清算制度,季度末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提供儲備糧數量、質量檢查情況表,縣財政部門核實后,每季度末后10日內,將儲備糧保管費用通過縣農發行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國儲企業。
民儲企業保管費用參照國儲企業縣級儲備糧補貼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儲備糧數量足額、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有效監管: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儲備糧監管專項經費,用于監督檢查開支;每年預算安排倉儲設施維修專項資金,用于儲備糧倉儲設施的正常維護;屬于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縣財政部門委托檢驗儲備糧質量和衛生的檢驗費用由縣財政另行專項安排。
第二十五條 國儲企業儲備糧儲存的損耗由國儲企業提出申請,經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核實、縣財政部門確認后,由縣財政據實補貼。
儲備糧的損耗應當及時處理,具體管理辦法見附件1。
第四章 儲備糧的輪換
第二十六條 儲備糧的儲存年限:糧食按收獲年份計算,在正常儲存條件下,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玉米和稻谷3年。
第二十七條 儲備糧輪換應當以儲存年限為依據,以糧食理化品質檢測指標為參考,對達到儲存年限的糧食應及時輪換;未達到儲存年限,但品質指標接近或達到不宜儲存指標的糧食也應及時輪換。
國儲企業輪入的糧食(稻谷)必須是當年收獲的糧食,民儲企業根據生產安排,自主輪換。當年新糧未上市時,輪入的糧食(稻谷、玉米)可以最新一季收獲的糧食入庫,并符合國家的收儲質量標準。
儲備糧的輪換,國儲企業根據儲備糧的品質、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規定,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當年靜態輪換數量計劃,經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財政部門、縣農發行協商一致后于當年3月底前共同下達,國儲企業應嚴格執行輪換計劃,如遇特殊情況,國儲企業可按下達輪換計劃上下浮動1%進行輪換。
第二十八條 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儲備糧的輪換實行計劃輪換(國儲企業)和自主輪換(民儲企業)相結合:
(一)計劃輪換
1.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數量不少于儲存總量的30%,輪換數量以自然倉數量為準。在正常情況下,根據糧食儲存年限、品質變化和實際需要,稻谷和玉米每3年輪換100%;小麥每5年輪換100%。
2.國儲企業應當根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儲備糧下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計劃,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提出輪換意見,經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縣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協商一致后于當年3月底前共同下達年度輪換計劃。國儲企業在年度輪換計劃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儲備糧的輪換。
3.國儲企業應當在每月終了7天內將當月儲備糧輪換計劃安排及執行情況,及時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
4.國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糧的輪換,做到推陳儲新,如發現儲備糧不宜儲存的又不在當年輪換計劃內的,國儲企業要及時向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報告,待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與縣財政部門商議報政府批準后抓緊組織輪換,輪換后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
5.因儲備糧輪換形成暫時空庫的,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因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長空庫時間的,必須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批準,延期輪換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在規定的空庫時間內,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照常撥付;超過規定的空庫時間(包括經批準延長的時間)不能入庫的,對空庫部分停止撥付管理費用補貼。
6.儲備糧的輪換實行購銷差額結算。采用公開競價方式輪換定價的,按成交價差結算,招標、競價底價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價格認證)部門、縣財政部門、共同制定;采用其他方式輪換定價的,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與縣財政部門商定后報縣政府批準,按批準后的購銷價格進行差額結算。儲備糧的購銷差價盈虧由縣財政負責。輪換差價收益上繳財政,輪換的差價虧損由財政據實補貼,在縣糧食風險基金支付,若風險基金不足時,列入縣級財政預算解決。
(二)自主輪換
民儲企業在確保足額儲存的前提下,按照與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約定的輪換周期和允許輪換的數量進行自主滾動輪換。
第五章 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條 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完善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適時向縣政府提出動用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銷售儲備糧:
(一)全縣或者部分鄉鎮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縣政府決定取消儲備糧存儲計劃;
(四)縣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儲備糧的動用方案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報縣政府批準,并抄送縣農發行。動用方案包括動用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緊急情況下,縣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按指令動用后,承儲企業應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批準的儲備糧動用方案和下達的動用命令,由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在實施過程中,縣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政府批準的儲備糧動用方案和下達的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五條 經縣政府決定動用儲備糧發生的損失(有償動用包括貸款本金與收入差價、利息和發生的相關費用;無償動用包括本金、利息和發生的相關費用),經縣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核定并經縣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據實撥補。經縣政府批準動用儲備糧發生的盈利(有償動用收入與貸款本金的價差部分),經相關部門核定后上繳縣財政補貼專戶,用于糧食方面開支。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的儲備糧直接損失,經縣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核定并經縣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據實撥補。
第六章 財務及統計
第三十六條縣級儲備糧利費 補貼包括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補貼和輪換價差補貼、貸款利息。其中輪換價差補貼含輪換出入庫、運輸等費用),以及縣級儲備糧質量檢驗費用等,由縣財政部門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在縣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縣級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縣級財政解決。
縣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標準、補貼方式,根據糧食市場行情、物價指數及本地費用成本水平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機制。管理費用補貼具體標準、補貼方式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利費補貼等。
第三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利費補貼、財政補貼實行季度撥付的支付方式。
第三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
縣級儲備糧使用貸款的,應當在提供貸款的機構開立專戶。
第三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通過采取公開競價方式交易的,按交易實際成交價格核定;采取其它方式交易的,入庫成本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核定,未經縣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不得更改。
縣農發行在核定成本內按實際購進價格和入庫進度據實發放貸款。
第四十條 建立縣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縣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的具體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臺賬制度,定期統計、分析縣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縣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條 承儲企業在承儲期內提出減儲或退儲縣級儲備糧的,應提前3個月向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審核確認,減儲、退儲的縣級儲備糧按承儲合同和相關規定處置。
第四十三條 縣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若同意減儲、退儲縣級儲備糧的,民儲企業應當在結清相關費用后與縣發展和改革部門辦理承儲合同解除或終止手續,儲備糧利費補貼隨之終止,相應的承儲計劃收回。縣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不同意減儲、退儲縣級儲備糧的,應當書面答復承儲企業并督促其繼續履行合同。
第四十四條承儲企業在解除或終止合同前,應當按要求完成縣級儲備糧輪換工作。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應當確保儲存的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未按規定時間提出并下達年度輪換計劃的,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政府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 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糧食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承儲企業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按規定對所存儲備糧進行品質和衛生指標檢驗;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糧存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四)調閱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
(五)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縣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每季度對儲備糧進行一次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儲備糧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對危及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情況通報縣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
第四十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九條 承儲企業及有關單位和人員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干涉、阻撓。
第五十條 縣農發行應當按照糧食收購資金封閉管理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和處理的;
(二)委托不具備條件的企業承儲政府儲備糧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政府儲備糧收儲計劃,造成政府糧食儲備規模不落實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政府儲備糧輪換計劃,造成政府儲備糧霉壞、變質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落實糧食市場調控措施或者糧食價格干預措施,造成糧食市場和社會不穩定的;
(六)擠占、截留、挪用糧食風險基金的;
(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行為的。
(八)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責成其限期整改的;
(九)存在危及縣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的;
(十)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五十二條 承儲企業拒不執行或拖延執行縣人民政府儲備糧動用命令的,依照《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或者利息、保管費用和輪換差價等財政補貼的,由縣財政部門、縣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有違法所得的,依法處理,對相關人員依法依規給予相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儲備糧的,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行政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有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民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儲備,并執行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規定。
民儲企業的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與其承擔的縣級儲備糧任務不重復計算。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