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25-003
博府辦〔2025〕1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和駐博有關單位:
《博羅縣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已經十七屆80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徑向縣自然資源局反映。
博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30日
博羅縣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完善補償安置方式,滿足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及落實惠州市關于房屋征收實施房票安置工作要求,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原則
房票安置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對于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二、房票定義
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規定,將征收補償權益量化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內用于購買房屋(包括住宅、商業、車位等)的結算憑證。
三、適用范圍
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項目涉及住宅房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的房票安置,適用本實施細則,但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房票價值
房票價值包括權益金額和房票獎勵金額。權益金額為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權益的量化,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一次性簽約補助。房票獎勵金額為鼓勵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給予的獎勵金額。
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及限時搬遷獎勵不計入房票價值。
五、房票登記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在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房票發放工作。
房票實行實名制,核發對象為被征收人,房票票面應注明房票編號、征收項目名稱、補償安置協議編號、被征收人姓名、房票使用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票面金額(包括權益金額和房票獎勵金額)、開具日期、房票有效期以及房票使用規則等內容。
六、使用期限
房票有效期為12個月,自出票之日起算。房票變更、補發不改變原始有效期。
七、房票獎勵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內使用房票購買房屋并完成網簽備案的,給予選擇房票安置獎勵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獎勵。
(一) 選擇房票安置獎勵
集體土地征收項目涉及住宅房屋按經認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900元,每戶最高獎勵不得超43.2萬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已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每套住宅房屋(每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對應的房屋為一套,一套房屋對應多本共有產權證書的按一套計算)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900元,最高獎勵不得超43.2萬元;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經認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900元,每戶最高獎勵不得超43.2萬元。
(二) 臨時安置補助費獎勵
按照項目補償安置方案的臨時安置補助標準,額外獎勵12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 房票獎勵規則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內兌付款項超過初始房票價值80%(含)的,房票獎勵金額按如下規則計算:
1. 出票之日起6個月內網簽備案的,可按房票獎勵金額給予100%獎勵;
2. 出票之日起9個月內網簽備案的,可按房票獎勵金額給予85%獎勵;
3. 出票之日起12個月內網簽備案的,可按房票獎勵金額給予70%獎勵。
房票使用期限屆滿后,已使用房票價值未超過初始房票價值的80%,不給予房票獎勵,按剩余權益金額予以兌付貨幣。
八、可選房源
房票房源類型分為政府統籌房和市場商品房,房票使用過程中由房票使用人自主選擇房源類型。
(一) 政府統籌房
縣人民政府和縣屬國有企業投資的已建、在建房源,或收購的現售房源。
(二) 市場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首次登記或已取得預售許可證,且同意以房票結算的商品房房源。
九、房源采集
政府統籌房、市場商品房采集以自愿參與為原則,通過意愿征集、綜合評估、平等協商,簽訂協議后,納入新建商品住房房源,并對房源樓盤位置、銷售備案均價、房源戶型、交房日期等基本信息進行公示。
可選房源條件、信息的公開與更新等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另行制定。
按照“應進盡進”原則,鼓勵新建商品房項目入駐房票房源超市,支持房源權屬人提供承諾時間內市場最高優惠額度。
十、房票使用規則
(一) 購房備案
房票使用人與房源權屬人簽訂購房合同并完成網簽備案后,房源權屬人應將購房情況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 房票拆票
1. 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購買房屋,房票價值的權益金額在抵付購房款后仍有結余的,房票使用人與房源權屬人達成意向并簽訂意向協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根據被征收人申請,按照購房款總額進行拆票。
2. 拆票后房票價值包括剩余權益金額和原房票獎勵金額,拆票后房票使用期限與原房票一致。
3. 拆票后的房票使用人應仍為被征收人。
(三) 房票變更
被征收人是自然人的,可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出將房票使用人變更為近親屬,近親屬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變更次數僅限一次,變更后的房票價值、使用期限、獎勵、兌付、期滿處置等與原房票一致,繼續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房票變更具體流程如下:
1. 房票使用人提出房票變更申請,并提交原房票、身份證、戶口簿、不動產權屬證書、補償安置協議、近親屬證明材料等;
2. 房票變更申請公示5個工作日;
3. 公示期滿無異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核銷原房票,重新出具新房票。
十一、房票使用流程
(一) 房票印制
房票原版由縣自然資源局委托專業第三方印制。
房票設有三聯(存根聯、票主聯、購房聯),縣自然資源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被征收人各持一聯。
(二) 房票申領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單個項目房票安置計劃向縣自然資源局申領房票。
(三) 房票核發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將被征收人身份信息(戶主及家庭成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項目名稱、補償金額等資料登記造冊,并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向被征收人核發房票。
(四) 房票使用
房票使用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將持有的房票購房聯交與房源權屬人持有,雙方在購房聯背面寫明購房金額及剩余未使用金額,房源權屬人加蓋公章,房票使用人簽名并捺印。多個房票使用人可共同抵付購買同一房屋,不動產權證應登記所有房票使用人為共有權人。
(五) 房票兌付及結算
1. 房票使用人與房源權屬人簽訂商品房網簽合同后,雙方憑房票、商品房網簽合同、身份證明等,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請資金。房票資金應撥付到房票監管賬戶。
2. 房源權屬人和房票使用人共同向縣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或不動產轉移登記。
3. 預售房源預告登記完成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請將應付資金按規定撥付到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現售房源不動產轉移登記完成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請將應付資金按規定撥付到房源權屬人資金賬戶。
4. 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購房后,符合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條件的,經協商與房源權屬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由房源權屬人將原購房款中以房票支付的資金原路返還,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房票使用人與房源權屬人自行承擔。房票資金返還后,在房票有效期內,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按原房票票面金額、期限、房票使用人等記載內容重新核發房票,超過房票有效期的,扣除房票獎勵金額,并將房票剩余權益金額退回房票使用人,且房票使用人應將獲得的額外政策性獎勵金原路返還。
5. 房票使用人自領取房票之日起購買商品房(現售、預售)的,可以按規定辦理兌付或房票拆票手續。
6. 房票使用期限屆滿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在90日內兌付剩余權益金額及按本實施細則可以給予房票使用人的剩余房票獎勵金額。
7. 房票使用期限屆滿后,房票結算時對房票使用人在房票有效期內購房的,按實際購房款(權益金額額度內)的3%給予額外的政策性獎勵。額外的政策性獎勵以貨幣方式發放給房票使用人(補償安置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二、房票掛失
房票遺失或嚴重損毀無法使用,房票使用人(未滿十八周歲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簽)可持身份證明原件和補償安置協議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填寫《房票補辦申請表》,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出具聲明房票作廢的介紹信,房票使用人憑介紹信到惠州市范圍內登記公開發行的報刊登報,自登報期滿10個工作日后持登有房票作廢聲明的整版報紙、身份證明原件及補償安置協議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請補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原申請房票程序辦理。補發房票后,原房票作廢。
因房票遺失引起財產損失等后果的,相關責任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擔。
十三、優惠政策
(一) 金融支持政策
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出將房票使用人變更為近親屬的,近親屬系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并符合本縣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條件的,可申請公積金提取和貸款。
(二) 教育保障政策
房票使用人用房票購買住宅房屋,辦理戶籍遷入手續后,可憑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屬證書向屬地教育部門提出子女入學申請,由屬地教育部門按相關招生政策審核辦理。
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內,其對應的被征收房屋結合戶籍等有關條件均符合入學當年招生政策的,被征收人子女可申請在原被征收項目所在學區入學,由屬地教育部門按相關招生政策審核辦理。
(三) 稅收優惠政策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買的房屋,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按照《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6 號)有關規定免征契稅,超過部分按規定計征契稅。
十四、任務分工
本縣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縣審計局、縣公安局、縣教育局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積極、主動做好房票安置工作。
(一) 縣自然資源局
1. 負責制定統一房票樣式;
2. 負責房票的印制、存檔、監督管理和政策解釋等工作;
3. 負責建立房票管理系統,房票實行實名制,房票的核發、使用、結算均應納入房票管理系統實行閉環管理;
4. 監督指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展房票申請、發放、變更、補辦、兌付和結算等相關工作;
5. 負責對房票安置房源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影響房源銷售的情形進行核查。
(二)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1. 負責建立縣房票安置房源庫,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2. 負責公開發布房源征集信息和備選樓盤相關信息(包括樓盤位置和棟號、備選戶型等);
3. 負責對房票安置房源庫的房源成交及房票使用結算等情況進行實時監管;
4. 配合縣自然資源局對房票安置房源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影響房源銷售的情形進行核查;
5. 負責將房票購房網簽備案及相關信息同步推送縣自然資源局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三) 縣財政局
1. 負責將房屋征收項目資金和房票獎勵納入年度財政資金預算;
2. 負責制定房票資金兌付流程等規定;
3. 負責房票資金的統籌和監管工作,確保房票安置工作的資金來源和使用符合相關規定。
(四) 縣稅務局
1. 依據有關規定,為參與房票安置的房源權屬人辦理稅收優惠及使用房票購房后契稅減免手續;
2. 按相關要求處理與房票安置相關的稅務事項。
(五) 縣審計局
1. 負責對房票安置資金進行動態監管,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透明度;
2. 會同縣自然資源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票安置工作業務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六) 縣公安局
負責對涉及偽造房票或以不法手段騙取房票獎勵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七) 縣教育局
1. 負責制定房票安置的教育保障政策;
2. 負責受理房票使用人用房票購買房屋后子女入學申請,并落實房票安置的教育保障優惠政策;
3. 按相關招生政策審核辦理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內其子女在原被征收項目所在學區入學手續。
(八)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1. 負責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2. 負責房票的申領、核發、登記、拆分、補辦、回收等工作;
3. 負責房票資金的申請和繳存、房票的開具、兌付及結算等工作;
4. 根據網簽備案信息及房票兌付進度,負責核實、統計、匯總房票使用情況并及時通報。
十五、工作機制保障
(一) 統一建設業務平臺。統籌建設全縣統一的房票業務結算平臺,實現房票業務平臺與房產交易系統和不動產登記系統業務對接和互聯互通,保障房票購房安全、高效。
(二) 做好輿論宣傳引導。加強房票政策和房源超市宣傳引導,不斷提高政策的知曉率和實效性;加強對自媒體管理,依法打擊造謠傳謠、惡意炒作等不當言論行為,營造積極穩步推進房票實施的良好氛圍。
十六、附則
本實施細則由博羅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布之前已發布征收補償方案的房屋征收項目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